无权占有人之排他权、优先权、溯及权、追击权、执行权,以及物上保护请求权、损害赔偿请求权等占有保护的权利,对其他无权占有人有效,对于有权占有人无效。无权占有准保护次于、服务于、服从于、协助于有权占有正保护,应当是占有保护运动体系中的协从者、配角者、自觉者、完成任务者和承担责任者,也是占有保护运动体系中的被领导者、被主导者、被胜利者、被终结者。
全部无权占有人之占有性质,均具有不同程度的非法性、非理性、非可适性。无论是写着什么样的脸谱,无论怎样打着善意占有或者恶意占有的招牌,此类占有人之占有性质均无合法性可言。因此,这种本原的情势与状态,势必影响到占有保护合法性的溯源。那么,最好退而其次,对于善意占有人之占有保护采取合理性推定的方案,对于恶意占有人之占有保护采取合适性推定的方案,并与有权占有人占有保护之合法性推定方案配合默契,才从道理上说得过去。
无权占有人之非法占有性质,源于占有法、占有制、占有权、占有人、占有物的生存能力与判定标准,源于占有条件、占有形式、占有情势、占有形态、占有关系、占有格式、占有效力和占有义务、占有责任的综合指数、综合防治的目的性。非法占有的性质、内容、形式、范围、因果关系不同,法律责任与法锁责任也就不同。
无权占有准保护的目的意义必须明确,不能“为无权占有准保护而无权占有准保护”,应当是“为有权占有正保护而无权占有准保护”。否则,就会在无权占有体系中恶性膨胀、恶性循环,没完没了的纷争。不但于事无补,反而白白浪费占有保护的法律资源,反而南辕北辙,怨怨相报、恶恶相报何时了?
无权占有准保护,不是为了保护无权占有人的非法利益,而是为了保护无权占有人所支配、所管领、所控制、所统治之物、之权利。因为这些物、这些权利等,本来就不是属于无权占有人,迟早是要归还有权占有人的。否则,无权占有人会承担更大的法律责任与法锁责任。
再者,无权占有准保护,是有权占有正保护的配套工程,是通过过程控制的防御办法来防止无权占有杂草的蔓延,从而为有权占有正保护扫清障碍,创造更好的法治环境,以达到公平公正的法治目的。
二、非法占有人及其准占有保护的性质
无权占有准保护,是因人、因事、因法治环境和因占有的非法程度而产生一定的差异。性质越严重的,以自力救济的办法行使占有准保护权就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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