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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要点〗
占有妨害排除请求权,简称排除妨害请求权,亦称占有妨害除去权。是指占有人对物的占有被妨害时,可以请求妨害人排除妨害的权利。
反占有妨害排除请求权,亦称反式占有妨害排除请求权。应当是施害人、排除妨害的义务人,反过来向权利人行使的排除妨害请求权。
同是“排除妨害请求权”,《物权法》第245条第1款规定的应用范围更加广泛。有与《物权法》第35条规定相同的,这是指有权占有人方面的应当是相同的;有与《物权法》第35条规定不相同的,这是指无权占有人方面的应当是不相同的。
该条款是容易理解的,本条款是晦涩难懂的。实习过程中需要认真思考、认真理解、认真执行。
本文关于“反占有妨害排除请求权”的论题,具有首创精神的特别重要的意义。不啻于一种新发现、新发明。这是一种全新的物权价值观,也符合经济学上的系统工程和一般均衡原理。也只有宏观物权法的解析方法,才能打破常规,锐意进取,攻克学术难关,争取更大的进步。
诚然,关于“反占有妨害排除请求权”的论题,远非我们想象的那么简单。里面还有许多真相与奥秘,需要我们不停地进行揭露与探索。关键在于,我们需要端正态度,不要顾此失彼,不要固步自封,也不要畏葸不前、知难而退。总之,前途是光明的,道路是曲折的,而且任重而道远的。拿出真金白银出来,才无愧于我们这个伟大的物权新时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