容易作出统一性的规定。妨害的性质、内容、形式、规模、大小和后果影响程度不尽相同,占有人能够容忍的可能性与必要性也不相同。相关的事情非常复杂,不能一概而论。
再者,民事主体之间的占有活动或多或少会发生一些矛盾的,处理不同的矛盾肯定会有不同的办法。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与公序良俗原则,本身是有一些弹性空间的。倘若也把一些鸡毛蒜皮的小事将“费用”扯在一起,法律的严谨性与严肃性就会打折扣,于事无补,有时候还会起反作用。
由于不便于作出统一性、强制性的规定,《物权法》关于排除占有妨害或者排除妨害占有的费用问题,既没有提倡、也没有反对,是采取折中主义的办法。有一点是可以肯定的,《物权法》第245条“因侵占或者妨害造成损害的,占有人有权请求损害赔偿。”这里肯定的是损害赔偿请求权,不是肯定排除妨害求偿权。
诚然,特定情势与条件下,排除妨害求偿权完全可以适可而止地行使。
某些排除占有妨害或者排除妨害占有的费用,理所当然地由妨害人承担。受害者以自己的费用垫支排除妨害的,可以参照无因管理或者不当得利的规定,请求妨害人偿付该项费用。这是板上钉钉的事情,理所当然地由妨害人承担。
受害者对于妨害的发生、发展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应当减轻妨害人偿付费用的负担。侵权责任法中,关于自担责任、分担责任和共担责任以及主要责任、次要责任等,都有明确规定,可以参照实行。
占有人即受害者自担费用的,也可以定义为“受损害”(受损失),参照“因侵占或者妨害造成损害的,占有人有权请求损害赔偿”的办法实行,从道理上也是说得通的。
对于妨害人自担费用的,无论其付出多少,占有人可以不必为此支付。妨害人提起反占有妨害排除请求权,相关的妨害是由占有人排除的,占有人可以要求妨害人提供必要的费用。占有人自愿尽排除妨害义务的,不在此限。
一般而论,占有妨害排除请求权也不能随意行使。关于妨害,是需要区分轻重缓急程度的。法学界普遍认为,占有人于可容忍的程度下,不必行使占有妨害排除请求权;占有人于不能容忍的程度下,可以行使占有妨害排除请求权。其中,因地役权法和不动产相邻关系处理法所形成的占有妨害,对于妨害人是有一定的豁免权的。
占有妨害排除请求权与团结互助是一对矛盾,与地役权法和不动产相邻关系处理法也是一对矛盾。如何
本章未完,请点击"下一页"继续阅读! 第2页 / 共12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