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请求权,可以是单个的也可以是多个的,可以是单向的也可以是多向的;可以是占有妨害排除请求权,也可以是反占有妨害排除请求权。
(3)妨害人自行排除妨害缺乏条件
一般而论,事关排除妨害的责任人,肯定要由妨害人自己亲力所为。这种做法,也是一个大方向、大原则。基本办法是谁妨害谁负责自行排除,妨害人怠于自行排除妨害,往往需要承担民事责任。
然而,有些事情另有原因,法律关系上需要重新规范与调整。如妨害人由于人力物力、资金技术等方面不济的原因,与相邻关系或者地役权有关的问题等,非要占有人出面或者出人、出物、出钱解决问题不可的,无论占有人是否提起占有妨害排除请求权的,妨害人都可以提起反占有妨害排除请求权。
譬如,邻居甲一棵硕大的古树之大树干自然伸向邻居乙的瓦上,对于乙方的屋顶安全造成了威胁。甲方家人老弱病残,无法践行砍伐大树干的重任。于是乎,就请求邻居乙方进行砍伐。这就是行使反占有妨害排除请求权。
(4)因报酬等办法诱导占有人
所谓妨害,有的是原封不动的或者原状的妨害,有的是残余的或者剩余的妨害。处理妨害问题上,是以妨害人为主或者是以占有人为主,或者是否需要共同处理,法律既不反对、也没有提倡,反正是没有专门的规定,完全可以由双方当事人自由决定、自由处理。
占有人配合妨害人处理妨害,这是很自然、很常见的事物。妨害人反过来请求占有人排除妨害,也是相当自然、相当可行的事物。
很多时候,由占有人主持甚至于包揽排除妨害的事务,是有劳务报酬的。在合理报酬的诱导下,占有人会乐此不疲顺着妨害人的反请求权进行排除妨害。
譬如,妨害人在占有人地面上堆放一大堆建筑垃圾,出钱让占有人清除,占有人会高兴地接受妨害人之反占有妨害排除请求权。
又如,妨害人在占有人地面上堆放一大堆废弃的砖块,不出钱让占有人清除,让占有人随意挑拣其中可用的废砖块,占有人会高兴地接受妨害人之反占有妨害排除请求权。
(5)一反常态的占有妨害排除请求权
说句俗话、反话,所有的反占有妨害排除请求权,都是一反常态的占有妨害排除请求权。都是不按牌理出牌的反动作,都是叫做“另有所指”、“另起炉灶”、“另类怪事”、“另搞一套”。
既然是“一反常态的占有妨害排除请求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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