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者,占有危险消除请求权与占有妨害排除请求权,都是基于“对妨害占有的行为”有感而发,关系到概念的辨识、问题的判断、对策的运用、措施的力量、结局的收拾和效力的检验。
轻微妨害占有的行为,于占有妨害排除请求权体制中,有的不能容忍与宽宥,有的或许能够容忍与宽宥。
中度以上妨害占有的行为,于占有妨害排除请求权体制中,一般不能容忍与宽宥;于占有危险消除请求权体制中更不能容忍与宽宥。
高度以上妨害占有的行为,恐怕行使占有妨害排除请求权效果不佳,一般需要在占有危险消除请求权体制中进行预防、防御、围捕与歼灭。
普通物权体系和担保物权体系中,对于“妨害占有的行为”和“消除危险请求权”的问题,好像一副“不愠不火”和“小菜一碟”的样子,权利人行使请求权时往往是悄悄地进行的,谁胜谁负,谁也不知道。
制度物权体系和政策物权体系中,对于“妨害占有的行为”和“消除危险请求权”的问题,好像一副“暴风骤雨”和“雷霆万钧”的样子,权利人行使请求权时往往是大张旗鼓地进行的,谁胜谁负,看看宣传报道就马上知道了。
不要以为“排除危险”这样的权利太渺小了。对于民事主体来说是“小米加步枪”,对于政事主体来说是“飞机加大炮”。
从抢险救灾到伤亡事故处理,从打击恐怖活动到保护国家安全,从法制教育到反腐败运动,从领土争端到擦枪走火,一桩桩、一件件,哪一桩哪一件不是国家大事?哪一桩哪一件不是惊心动魄?
2、一致对外与一致对内的请求权
以占有物本原论而言,危险来源于他人占有之物和自己占有之物。这种物上保护请求权,有“一致对外”机制的,也有“一致对内”机制的,一个都不能少。某些法律规定和通说、解读、教科书,倾注于“一致对外”机制的,而法理上必须加以说明。
某种程度、某种意义上说,“一致对内”机制的远远重要于、严重于“一致对外”机制的。
想想看吧:改革开放30多年来,什么人、什么物、什么地方、什么场合、什么时候危险系数最高,事故发生的件数最多?
是在公路上、煤矿里,是自己人、自己物和预防危险麻痹大意的时候,是在不知不觉的场合、情势下发生的安全事故。全国每年因这几种典型的安全事故,就伤亡数十万人,财产损失高达数十亿元至数百亿元不等。
诚然,“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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