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产登记制度作好前期准备工作。
2、不动产复杂化
中国不动产的复杂性程度在全世界是首屈一指的,中国建立健全全国统一的不动产登记制度的困难程度在全世界也是首屈一指的。对于中央立法和地方立法,都是十分严峻的考验。
在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回归祖国后,已经是土地所有权国有化地区。在此之前,英国人统治的香港为英美法系国家,实行的是信托所有权制度;澳门人统治的澳门为大陆法系国家,实行的是土地所有权私有制制度。回归祖国后,依照宪法、物权法等法律规定,城市土地归国家所有,这样才统一定义为土地所有权国有化地区。那么,回归祖国之前的不动产登记法和不动产登记,必然是在清理之列。
在台湾省,他们与中央分庭抗礼,不服统一,已经成为国中之“国”,亦为大陆法系国家,实行的是土地所有权私有制制度。但是,土地国有化率一直高于中国大陆。1945年日本投降以后,国民党就接管了台湾,没收了日本人在台湾的全部不动产,此时台湾的国有化率已经高达30%以上。经过三次土地改革,强制性赎买台湾地区大地主的土地,使得台湾的国有化率已经高达40%以上。他们的不动产登记法和不动产登记有些特色,尤其是不动产登记法和不动产登记的“母法”(权源法)之一《土地法》很有特色,台湾所有的土地连出租给外国人也不可以,更不得出卖给外国人。
在中国整个内陆地区,自认为是“实行社会主义制度”,并且经历过计划经济时期和市场经济阶段。奇怪的是,土地所有权国有化率远远低于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这三个地区被认为是“实行资本主义制度”。新中国成立65年来,土地所有权国有化进程呈马鞍形即“U”。在人民公社化时期,从“公社宪法”60条来看,人民公社土地实质上为“准国有制”性质的。八二宪法规定“农村土地归集体所有”,刚开始时估计土地所有权国有化率10%左右,此后经过大量征收农村土地,估计土地所有权国有化率已经达20%左右。随着征地运动的普遍开展,土地所有权国有化率在缓慢地爬升着。
由八二宪法牵头,土地管理法、物权法等十几部法律跟进,土地所有制、土地所有权、土地使用权等均呈现二元化格局:
(1)土地所有权二元化。城市土地与农村土地所有权二元化,国家所有、集体所有二元化,个别农村地区土地国家所有、集体所有二元化,城镇集体与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二元化,集体土地所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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