偿使用土地上的集资房、有偿建设用地上的集资房与无偿划拨建设用地上的集资房、违章建筑的集资房与产权不清的集资房等等,样样都有,
《全国土地分类(试行)》(国土资发[2001]255号)显示,全国土地分为3大总类、15大中类,168个小类。倘若将土地所有权二元化、土地使用权二元化、土地作用权二元化和土地利用权二元化都乘上去,将各种房屋的类型都乘上去,再将旧所有制与新所有制的都乘上去,再将中国大陆两岸的都乘上去,到底是几百种、几千种或者是几万种类型呢?
曾记得,2005年至2007年,笔者非常冒昧地向有关立法机构反复提出“修改物权法草案必须首先修改宪法土地所有权二元化”的议题,后来编撰为《土地所有权国有化与物权实务》计有版面字数50万字。建议从宪法到物权法草案共10余部法律修正起,而真正得到响应的则是寥寥无几。
八二宪法土地所有权二元化的强制性规定,是一种非常保守性的规定,自从那时起中国不动产权源关系、权属关系之复杂化种子,就深深植入各种法律和彻底影响到各种不动产生活之中。而且,八二宪法颁布时,对于所有权的概念是狭义的,仅仅定义为所有制条件下生产资料与生活资料的“占有权”。八四民法通则却将所有权的权能定义为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与处分权,零七物权法也沿用这种广义所有权的定义。
八二宪法土地所有权二元化的强制性规定,已经是铁板一块、积重难返了。政治家们更多考虑的是稳定、稳定、再稳定,至于法理问题、物权矛盾问题和不动产登记问题等则不予考虑。
法理学家们讲法理,也不见得完全一致。就大陆法系而言,对于所有权的权能众说纷纭,有一项权能的、二项权能的、三项权能的、四项权能的,还有模糊权能的。还有支配说、管领说、控制说、统治说的,以及其他各种学说的。如此等等,不一而足。
对于现行的农村集体性质,有说是公有制的,有说是共有制的,还有说集体所有权主体虚位的。对于现行的城镇集体性质,有说是公有制的,有说是股份制的,还有说集体所有权主体虚位的。
也许很多人并不知晓,物权法的各种法理是平整的、透明的和相对恒定的,各种极其复杂的物权现象与物权关系,完全可以站在公平的立场上,依据系统工程原理与一般均衡原理进行准确而精确的解构。
政治法与经济法取决于政治家、经济学家的立场、观点与方法,很多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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