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中关于“公法”和半公法的法律规定是相当多的,还有一些不再列举。对于“世界历史上第一部资产阶级的民法典”都带头这样干,其他的资产阶级民法典会袖手旁观吗??
3、日本民法的法例
日本的民法典,是在封建制度向资本主义制度过渡时期制订的,第一部民法典于1890年颁布,决定于1893年施行,1889年开始遭到日本东京大学法学部毕业生组成的法学士会的激烈反对,结果流产了。1893年明治政府重新组织法典调查会,提出不以法国民法典为蓝本,而以德国民法典为蓝本,新民法典终于在1898年七月十六日顺利施行。
全法典分总则、物权、债权、亲属、继承五编,共1146条,大约是法国民法典(2283条之上增加了数百条)之一半的篇幅,还不足德国民法典(2385条之上增加了数百条)一半的篇幅。相比之下,日本民法典相当于“半边法”,这就为后来整体性补充埋藏了定时炸弹。
日本人修改民法典,似乎没有什么公法与私法的什么顾忌,比法国人和德国人更加肆无忌惮。
1947年补充规定的《国家赔偿法》(6条),1954年补充规定的《利息限制法》(4条),这些单行法完全是公法的内容。
1947年补充规定的《户籍法》(138条),1899年补充规定的《不动产登记法》(241条,与中国物权法的条款数目几乎相当),1977年补充规定的《假登记担保契约法》(20条),这些单行法基本是公法的内容。
1955年补充规定的《汽车损害赔偿保障法》(现存97条),1994年补充规定的《制造物责任法》(6条),也有公法的成分。
日本民法典于正文中较少涉及公法的成分,也基本没有改动过。如第34条、第34条之二是公益法人的规定,为完全公法的规定。第35条是营利法人的规定,包含公法的规定。
其他从略。
综上所述,中国一些所谓非常高明的法学家所言民法是私法,私法中不能容忍公法规定的说法,完全是胡说八道,信口雌黄。
既然私有化的西方国家民法典包括物权法中能够包容一些公法的内容,为什么公有制国家民法包括物权法中反而不能包容一些公法的内容呢?即使是开历史倒车,也不能这种毫无原则、毫无道理式的开历史倒车吧??
为什么19世纪制定的德国物权法长达552条,而21世纪制定的中国物权法却短至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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