惯、道德风尚物权法中。
物权法、民法通则、合同法、侵权责任法等法律法规中有些明文规定,有些还没有规定到。一般而论,很多民事物权法的物权化方针是权利在前、义务在后。道德物权法却往往是义务在前、权利在后,甚至于有些是纯粹不计较权利、光计较履行义务的。如爱护公物、拾金不昧、睦邻友好、团结互助、尊老爱幼、义务劳动、救死扶伤等等,无论是否有法律规定,一般是义务付出性质的,主要依靠当事人平时一点一滴的道德修养。
法律法规不是什么鸡毛蒜皮的事情都要明文规定的,有些是不便于明文规定的,故非成文法之道德物权法一直是代代相传,而且做出了一些土标准、土办法。值得一提的是,中国古代社会几千年来制订的法律并不多,主要依靠儒家、法家、释家、道家等几大教宗来感化国民,治国、安邦、修身、持家、平天下别具一格。这就是道德物权法的奇妙之处。
第三系统:自然物权法。此处的自然,系指因自然物、天然物、人造物的自然属性而形成的物权法,影响到物权的设立、变更、转移、消灭。小部分存在于成文物权法中,大部分存在于非成文法之自然物权法中。
某些自然物容易腐败变质、自然消亡或者灭失,这是非法律所为、非人力所为的客观存在,即使是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然而大家一致公认自然物权法,尊重自然物的客观规律。
某些天然物是无形物、不可称量物或者不可控制物,物权人不一定要享有财产权,只需要享有其他物权或者人身权即可。物权法“相邻关系”章节中,已经涉及到部分的清洁卫生权、通风权、采光权、观光权、眺望权等方面的天然物物权,但仍然是留有余地的法律规定,还要依靠非成文法之自然物权法进行微调。
某些人造物也有使用寿命,使用期届满后,自然而然地消灭了原有的物权法,进而产生了自然物权法。还有些人造物也是一次性消费物,消费完毕后就归于自然物权法。法律法规不一定要对此进行明文规定,大家心知肚明就行了。
第四系统:逻辑物权法。此处的逻辑,基本类型是真假物权、真假系统物权法,以及真假法律要件、真假事实要件和真假权利义务等,对于物权当事人和法官至关重要。
形式逻辑物权法,是基本推理物权法,这里面很深奥,许多大学生也觉得很生疏。白马非马论,这是中国古代伟大的逻辑学家公孙龙(约公元前320~250年)提出的著名的逻辑问题,出自《公孙龙子?白马论》,简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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