的模式化、规范化、制度化要求?
尽管如此,担保物权法系模式化,是中级物权法、格式物权法之模式化,在民事商事物权法系列中是典型示范的模式化,也不可能与普通物权法完全隔离。担保物权法是基于普通物权法的升格形式,倘若在普通物权法中不符合模式化要求,进入到担保物权法领域就没有存在的意义或者不具备法律效力。
担保合同是从普通合同转化而来的,担保财产是从普通财产变化而来的,担保物权、担保债权是从普通物权、普通债权演变而来的,担保物权法与普通物权法肯定还会保持一定之规的联系。由此可见,当“担保物权法系模式化”的问题出现后,首先要解决的是“普通物权法系模式化”的问题,否则就会前功尽弃或者功亏一篑。
3、物权化方针模式化
物权化方针模式化,是泛指各种物权法系的模式化办法与效能。掌握物权化方针这种核心作用,就可以鉴定模式化在物权法中的地位与作用。
物权的设立、变更、转移、消灭过程犹如生产流水线过程,在动态平衡过程中进行模式化建设当然要掌握很多技巧。最大的秘诀与技巧,是从物权化方针方面解析模式化的效能。
第一,制度(政策)物权法之物权化方针模式化。
此为高级物权法之物权化方针模式化。其中,制度物权法总体上优于政策物权法效力,但有些时候两者之间是平行的。政策物权法一般是对于制度物权法的补充规定,具体内容有些扩大,以不违背制度物权法的原则与宗旨为前提条件。
制度(政策)物权法之物权化方针,是公共利益保护主义和国家利益中心论,这是最大板块、最优效力的模式化。无论是公有制社会或者是私有制社会,公共利益保护主义均居于各种物权保护的最优先地位,这种特殊的物权地位永远也不能动摇。
至于国家利益中心论,还不能与“国家利益高于一切”相提并论。因为国家利益关系到整个国家、整个民族的共同利益或者核心利益,这种物权化方针是与公共利益保护主义之物权化方针密切相关,必须同时进行模式化建设。
“国家利益高于一切”的物权化方针,只能在特定场合、特定情势下实行,极端的物权化方针也会对于整个经济社会与物权社会造成不平衡,反过来又会影响到国家利益的拓展。诚然,公有化社会运用得多些,非公有化社会运用得少些。
第二,担保物权法之物权化方针模式化。
此为中级物权法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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