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护具体到诉讼时效方面偶有失效的方面。
综上所述,种种迹象表明,完全可以推定:是物权大于财产权,不是财产权大于物权;是物权包含财产权、财产权包含于物权,不是财产权包含物权、物权包含于财产权。
二则,造成“财产权大于物权”假象的一些原因分析。
现实情势下,专门并浓缩规定物权的法律只有一部,提倡“物权”概念而弃置财产权的只有物权法,总共才247个条款。然而,关于财产权的法律数以百计,法规数以千计,条款分别数以万计、百万计。有鉴于此,很容易造成“财产权大于物权”假象。
再者,有关专家主观主义、机械主义作法,可以人为地削减物权法份量,并以“财产权大于物权”的说法说服他人。这不是以法理学来定义物权范畴与财产权范畴,是有意无意的制造“财产权大于物权”假象。
原来,根据200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草案)》的立法规划,民法草案分为九编,即总则、物权法、合同法、人格权法、婚姻法、收养法、继承法、侵权责任法、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法,共1209条。
这种民法草案本身有几个不合理的方面。
一是名称上和内容上不合理。
按照大陆法系的立法惯例,由多种民法组成的法律称之为“民法典”,只有单行法才称之为“民法”。英美法系则称之为“普通法”。
1929年5月至1930年12月陆续颁布的《中华民国民法》,亦称之为“民法”,不称之为“民法典”;分为总则、债、物权、亲属、继承共五编,共1125条。
无论是《中华民国民法》,还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草案)》,不仅仅是名称上不合理,而且是内容上不合理。
譬如,同是大陆法系的民法典,1800年8月开始起草、1804年正式形成的《法国民法典》(共3卷)共有2283条,嗣后陆续增补的数百条未计在内,该法典没有物权法的内容已经是这样饱满。
1896年8月18日公布、1900年施行的《德国民法典》,分为总则、债务关系法、物权法、亲属法、继承法共五编,共2385条,嗣后陆续增补的数百条未计在内。
日本于1898年7月16日施行的第2部(第1部颁布后因为学者的激烈反对而戛然而止)民法典,分为总则、物权、债权、亲属、继承五编,共有1146条。此后陆续颁布实施了民法典施行法(共95条)、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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