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记错误、登记责任,以及初始登记、更正登记、异议登记、预告登记、注销登记,尽管条款不多,而每个条款的内容都非常重要。其次是动产交付制度的规定。除了特定动产登记生效以外,全部是动产交付生效。直接交付、简易交付、指示交付和占有改定,决定了动产物权变动的法律效力。
物权的保护上,择要规定了物权保护的途径,物权确认请求权,返还原物请求权,排除妨害请求权,消除危险请求权,修理的请求权,重作的请求权,更换的请求权,恢复原状的请求权,损害赔偿请求权,请求权的适用以及民事、行政、刑事责任。物权确认请求权,这是物权法的首次出现。其他的几个请求权,于民法通则、侵权责任法都有相同之处。
应当注意的是,物权法中那几个请求权,与民法通则、侵权责任法的意义是有所区别的。
物权,并不止于财产权,因为物权式财产权、纯财产权、债权式财产权的法律关系是不同的,有些物权会涉及到身份权,或者特别优先权,并且诉讼时效的侧重点也有一定程度上的差异。
况且,法定的物权保护与意定的物权保护,法律关系的属性差别很大。同样是保护建设用地使用权,保护划拨的与有偿使用的建设用地使用权肯定是不一样的。同样是保护农用地使用权,保护法定承包地使用权与意定农用地承租权是不一样的。即使是意定的物权保护,登记生效与合同生效的效力是不一样的,采登记生效主义与采登记自由主义的效果也是不一样的。所有这些,于财产保护制度方面没有物权制度保护方面那么细致周到。
况且,某些特定的物权优于财产权中的债权,相关的请求权是特别请求权。排除妨害请求权、消除危险请求权是不受诉讼时效限制的,返还原物请求权可长达二十年(无权占有的除外)。登记生效的是物权性保护,合同生效的是债权性保护,前者的法律效力优于后者的法律效力。
再者,财产权法中那些财产权及其保护,仅仅是针对有权占有人享有的财产保护请求权。物权法中那些物权及其保护,除了权利人自身行使请求权之外,还可以通过无权占有人行使相关的请求权。
譬如,有权占有人可以通过善意占有人向恶意处分人行使返还原物请求权;为了便于有权占有人行使返还原物请求权,经过有权占有人同意,善意占有人甚至恶意占有人可以代为行使物上保护请求权—或行使修理的请求权,或行使重作的请求权,或行使更换的请求权,或行使恢复原状的请求权。遗失物拾得人也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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