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术界不敢大胆地进行研究,这两种滞后、落后的事情会恶性循环,直接影响到大家统一认识。
二是无权占有保护应当有回旋的余地。
好比打仗,有防御就有进攻,有进攻就有退却。一国之军不能取胜的,可以联合其他国家之军队一起并肩战斗。这叫文武之道,一张一弛。
在特定情势下,有权占有人可以联合或者间接利用无权占有人对付其他的无权占有人,行使返还原物请求权时更能够事半功倍。现在一些贪官污吏揭发其他的贪官污吏,相当于恶意占有人揭发恶意占有人。当国家机关向贪官污吏追索脏款脏物时,这个贪官污吏也向下家的分脏人、窝赃人追回原物原款,贪官污吏也可以依法行使返还原物请求权,用以回复国家机关的返还原物请求权。
三是绝对不能混淆两种占有保护的法律界限。
两种占有保护的法律界限,就是无权占有保护与有权占有保护的法律界限,是绝对不能混淆的。凡是超越法律范围之外的就是违法的,是要坚决反对与禁止的。
物权法规定了善意取得制度,这是从保护财产交易安全角度考量的。事实上,是暂时保护这种无权占有人的债权,不是保护他的物权。即使是善意取得他人的财产,同样负有返还原物的义务。一旦知道了财产来路不明、来源不正而不向有权占有人返还原物,就需要承担返还原物的法律责任。
善意取得制度的建立,可以适当地平衡有权占有人与无权占有人的关系,可以平衡物权与债权的关系。某些恶意占有人、恶意处分人为了推诿责任,将自己打扮为善意占有人、善意取得人,这是万万不可的。
善意取得人与善意占有人是同一性质的概念,具体地说,两者之间还有一定程度的差别。同样地,恶意占有人与恶意处分人也是同一性质的概念,两者之间也有一定程度上的差别。所谓两种占有保护的法律界限,主要是从无权占有与有权占有两个基本点来谈论的。其实,无权占有系包含了4个支系,两种善意、恶意结合的与单独的,占有保护的支点也是不一样的。
确切地说,不是所有的无权占有是需要进行占有保护的,只能是根据需要和可能进行一定程度、一定期限、一定方式和一定目的上的保护。
关于无权占有,有的是从一而终无权占有的,有的是由有权占有蜕变为无权占有的。理论上,无权占有的时间越长,性质越恶劣的,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就越重。
相关辞条,请参考《有权占有》、《无权占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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