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敲。
首先,上述的《条例》是国\/务\/院下发的试行性政策文件,也没有上升到法律的高度来统一规范,为了慎重起见,物权法没有按照该“暂行”条例的办法规定。
关于建设用地使用权,涉及到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双方的重大利益关系,政策性很强,制订什么样的合理性标准也非常重要,因此不能贸然行事。暂行条例可以规定的,不等于物权法就能规定。当年讨论物权法草案过程中,很多人觉得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过短,应当修正。如香港的建设用地使用权是99年,也不论土地的用途。而且,中国政府出让建设用地时是一次性收款,香港的还可以分期付款等等。
其次,物权法的建设用地使用权,泛指国有土地上、集体土地上以及个人宅基地上的全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而条例上仅仅专指国有土地上的建设用地使用权。现行的法律和法规中对于集体的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期限,并无明确规定,物权法也难以对此作出明确规定。
事实上,全国城乡的房屋,过去的百年老屋随处可见,如今质量越来越好,很多完全可以使用几百年。倘若对于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期限规定得太死,会在全国急剧地引发物权矛盾,或造成建筑物的巨大浪费。物权法立法时,立法机关收到这方面的意见很多,在物权法草案和物权法文本中不明确规定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期限,对于条例中的规定也不置可否,肯定是一种正确的态度。
物权法的许多条文内容非常简略,甚至于权威解读文本中也有说明不仔细的地方。除了自己需要多看、多思以外,多花点时间,多看几种解读文本、多看一些长篇文章,可以博采众长,从而达到一种新的思想境界,这一点也是不可忽视的。
第六,有放有收,有张有弛,舒展自然,运筹帷幄,统筹安排,有条不紊,用心在保护物权和理顺物权关系上大做文章。
担保物权部分,是由低级物权向中高级物权展开的。然而,普通物权部分,是由高级物权向中低级物权展开的。这样的结构与内容的安排是恰到好处的。
所有权一编是大鸣大放的。各种所有制的物权人纷纷登场,一起排排座吃果果,热烈讨论如何有效地保护国家、集体、私人的财产权,如何构筑财产保护的防火墙。所有权的一般保护与特别保护、另类保护,也成为其中的一大课题。所有权,或共有,或专有,或共同共有,或按份共有,都可以由所有权人自由选择。
用益物权一编是收获成果的。用益物权一旦成立,标志着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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