恢复原状请求权、修理请求权、重作请求权、更换请求权和赔偿损失请求权。侵权责任法第15条,集中规定了排除妨碍请求权、消除危险请求权、返还财产请求权、恢复原状请求权和赔偿损失请求权。
同样项目的请求权,物权法侧重于物权保护请求权,民法通则和侵权责任法侧重于财产保护请求权,表面上是完全一致的。事实上这里面大有学问、大有玄机。
同是排除妨害请求权、消除危险请求权,物权法表示这种权利的保护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同是返还原物请求权,物权法表示应当是20年长期诉讼时效的保护对象;同是损害赔偿请求权,物权法上可以区分物上赔偿与金钱赔偿的不同属性。同是财产权保护,法定物权的保护与意定物权的保护、登记财产的保护与未登记财产的保护,有着本质上的区别。
在实际应用方面,有很多不同观点。比如,共有权的保护优于继承权的保护,前者是物权受法律长期保护,后者是债权受法律短期保护。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中,因开发商违约,或者一房二卖导致经济损失,按照物权法的办法,购房人行使损害赔偿请求权时,既可以选择债权上的赔偿(赔钱),也可以选择物权上的赔偿(赔房)。在房价居高不下甚至价格猛涨、炙手可热时,购房人被迫接受赔钱的方案往往是吃大亏。因为货币在一直贬值,房屋一直在升值,卖房人赔钱给购房人,客观上会导致购房人产生机会损失和“精神损失”。
所谓“恢复原状请求权”,不止于物上保护请求权,恢复原有的物权关系也应当在其中。譬如,村民将自己的承包地出租给他人使用,从而构成收益租赁关系。当承包地遭到第三人的污染时,承租人可以行使物上保护请求权。与此同时,出租人也可以行使物权保护请求权。这两个受害人都可以一同行使物权关系保护请求权。
物权法的规定与合同法的规定差异更大了些。合同法内容没有更新,保留了“一切向钱看”的中心思想,只知道赔钱,很少知道赔物;论赔物时,更不知道赔偿物权和物权关系。
“物权优于债权”的规则,加上追溯权、追击权的规则,对于追究民事责任意义重大,对于追究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意义更加重大。
现在,一些行政处罚法和刑法缺乏物权法理学支撑,内容上显得有些苍白无力。加之一些刑事法官缺乏物权法理学素养,结果导致一些违法犯罪分子重罪轻判。
譬如,很多贪官污吏利用贪污受贿的脏钱购买房屋等不动产,若干年后所得不动产涨
本章未完,请点击"下一页"继续阅读! 第7页 / 共18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