但这种做法以不损害他人合法权益为前提。一个物权关系圈子就是一个利益共同体,当事人当然不能超越法律底线与道德底线,不能违背权利人意志擅自决定。否则,需要向不同意私了的权利人承担损害赔偿的责任。
普通物权关系法中,按份共有人或者共同共有人的处分权,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人的处分权等,都有一定的规章制度,对于自物权人和他物权人都有这样的要求。
担保物权关系法中也有类似的限制条件,如放弃抵押权或者放弃抵押权顺位、变更抵押权或者变更抵押权担保的数额的,影响到其他抵押权人优先受偿权的行使,未经其他抵押权人同意,不得对其他抵押权人产生不利影响。
公事、政事活动中不允许有弹性的活动空间,以公事公办为原则,“私了”的行为被视为违法乱纪的。此类对立性是高强度的斗争性,没有讨价还价的余地,也不能如民事活动那样随意设立“善意占有关系”。如贪官污吏自首和坦白从宽的,顶多只能减免一些法律责任,贪污受贿的钱财一样需要全部充公。“损坏公物要赔偿”是少儿们都知道的浅显的大道理,侵占、毁损、灭失公共财产当然不能作出无罪过的推定。
对于国有企业、经营性事业单位而言,对内是一种公事主体,对外却以民事主体出现。经营业务以内的是民事主体,经营业务以外的是公事主体。论其“反对立性”,应当一分为二地正确对待:在民事主体领域,完全杜绝“私了”现象是不现实的;在公事主体领域,不应该私了的却硬是私了的,应当推定为违法行为,当事人需要承担法律责任。
2、反劣根性
零物权关系法的首要任务之一,是正本清源,拨乱反正,涤恶扬善,除暴安良,铲除物权关系中的侵权和邪恶、腐败现象,反对无权占有关系中的劣根性。
零物权关系,根源于同伙、同类的无物权关系和反物权关系,根植于被毁损、破坏、灭失或者隐藏玄机的有权占有关系,甚至埋藏于知法犯法、屡教不改的劣性恶意占有关系,总之都是反动的物权关系。集中于各种劣根性于一身,或寄生在有权占有关系中从内部破坏正常的物权关系,或明火执仗地侵害他人合法的物权关系,反正没有一点正经的物权关系。
零物权关系,本质上是腐朽的封建主义、邪恶的资本主义之类的物权关系。他们以“我”为核心,一切向钱看,不择手段地攫取财富,歇斯底里地剥削劳动人民的血汗钱,拼命亡命地榨取高额利润,然后花天酒地,然后继续鱼肉百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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