过错,是否是违法犯罪的事实对象,是从有物权关系和零物权关系两个方面进行综合判断的,即使是对于死刑犯人也不能任意混淆法律责任。
法律责任,通常系指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至于治安拘留之类的法律责任则相当于准行政责任,刑事拘留之类的法律责任则相当于准刑事责任。值得一提的是,民事主体之间的法律责任,不完全是归结为民事责任,凡是与行政责任或者刑事责任有关联的,可以变更为行政责任或者刑事责任。
我们经常看到刑事附带民事的案件,当事人在受领刑事责任的同时,同样需要受领民事责任,这也是法定的和很自然的连贯性。因为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是刚性的法律责任,分别由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依法作出决定,一般不能免除法律责任。
至于民事责任,根据被受害人的意思表示,或许适用于减免部分的法律责任,即便如此,也是有法律底线的,无原则、无限度的“私了”肯定是行不通的。
将法律责任与零物权关系法牵扯在一起,这是物权法专家学者的思维逻辑,概念上、形式上、内容上有翻新的新颖性。因为中国当代物权法的诞生,因为这种理论具有现实意义与指导意义,因为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缘故,因为物权关系是一个硬币的两个方面的客观存在,所有这些促成了物权法专家学者们的“好事”,也可以跟物权法爱好者们共享法律资源,大家一起美餐一顿。
(三)透明性
零物权关系法之透明性,是反零物权和反零物权关系的第三大特性。这是一种讲条件、重标准、看本质、分善恶的特性,是反零物权关系的过程控制法和程序逻辑法之固有的特性。
透明,是基于公开化原则而明晰物权关系和法律责任,使得每一种零物权关系明镜似地映射出来。在此基础上,按照统一的判定标准厘清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有的放矢而客观公正地追究零物权关系人的法律责任,恰如其分地保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物权法,作为基本权源法、基本物权制度法和基本民法,履行确认、保护、利用和规范、调整、限制物权的职责,在此基础上科学地平整物权关系,从而排除零物权关系的危害,消除零物权关系的危险,都是成龙配套的法式。其中,“确认”物权和物权关系,就是特前卫的透明性。
透明性,对于立法、普法、学法、用法、执法和修法都有严格要求。倘若物权法缺乏透明性,就失去了本来与本色的意义,权利人与义务人、有物权人与零物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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