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文式习惯物权法”,不过此类习惯物权法所占比例是相对小的,不及传统习惯物权法适用范围的广泛程度。
其中,对于普通物权或者担保物权的取得与行使,很多是“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法律规定”,可能存在习惯物权法的弹性空间;承认不动产和动产登记对抗主义,很有可能保留了习惯物权法的因素;对于天然孳息的处理办法,法律基本上向用益物权人、担保物权人和其他的他项物权人倾斜,实际上这是沿用了传统习惯物权法的作法而进行文字上的规定;对于遗失物、漂流物、埋藏物、隐藏物、地上与地下文物和野生动植物的处理方法,拾得人、发现人可以得赏金,也可以不得赏金,部分地保留了传统习惯物权法的成分。如此等等,不一而足。
成文式习惯物权法,很多是集中在“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不动产)相邻关系”、“共有”和“地役权”等普通物权章节之中,“抵押权”、“质权”和“留置权”等担保物权章节中也有一些。所有这些,都是在总结传统习惯物权法经验基础上升格为“成文式习惯物权法”,意义更大,效力更强。
目前,越是农村的封闭式地区、边远地区,越是经济欠发达的地区,习惯物权法的应用范围或者适用范围越大。很多农民借用农具等生产工具、耕牛等生产资料都不打借条,单凭口头协议。这不是零物权关系,也不是没有法律效力,而是效力很低。事后双方发生争议,在缺乏人证物证时难以处理,这是传统习惯物权法的缺点、弱点之所在。这种情势之下,也是没有办法的办法,法律也管不了那么多,也有不方便管的一面。
中国的传统习惯物权法有很多自然消亡的,主要是得力于国家普遍实行土地公有制,很多原有的习惯物权法已经成为非习惯物权法。很多用地的矛盾因此得以解决,同时也部分地革除了一些过分私有化的生产习惯和交易习惯,关于不动产相邻关系和地役权能够以扁平化的形式出现,办起事来又快又好,真正是皆大欢喜。
习惯物权法属于辅助性物权法,《物权法》既不提倡、也不反对这种偏门的物权法,主要是因为文章体例不相同,也有一些物权技术瓶颈上的关键问题不好意思。
我们研究讨论习惯物权法并不是毫无意义,而是具有特定的含义。我们在普法教育过程中肯定会遇到这样的疑难问题,而且摆在面前的问题非解决不可。这就倒逼我们反思,回过头来向习惯物权法寻找正确的答案。
关于“物权法”的种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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