的物权关系和法律关系推定为清晰的物权关系和法律关系。
已知,普通物权法的主要内容是基本物权制度法、基本权源处理法、基本的物权关系法和占有关系法,所有制关系法主导了所有权关系法、用益物权关系法、担保物权关系法以及其他的物权关系法、占有关系法。
1、与所有制关系法
联系到所有制关系法,应当从政治形态与经济形态、限制或禁止流通领域与一般流通领域和基本的物权制度法等方面进行统筹安排。物权法倡导国家、集体、私人和其他人的财产“平等保护”的原则是有一定的前提条件的,即使是西方的私有化国家也会将公共利益的保护放在第一位的,更何况中国是公有制的社会主义国家?运用系统工程原理与一般均衡原理来正确处理各利益阶层的利害关系这是必需的,我们不搞所有制和所有权神圣化,更要反对将所有制关系法虚无化。
逻辑物权法就是要对于相关问题打破沙锅问到底,从其中判别出真与假、是与非、善与恶、进与退出来,该怎么样就该怎么样,逻辑精密度高的才是我们需要追求的目标。
2、与物权变动的生效
联系到不动产登记生效主义、登记对抗主义和动产交付生效主义、登记对抗主义以及合同生效方式,就可以判断出物权式生效与债权式生效、初级生效与终于生效、静态生效与动态生效、全部生效与部分生效以及有效与无效。并且可以进一步推断出物权优于债权、法定的物权优于意定的物权、高等级物权优于低等级物权、核心物权优于外围物权、实在物权优于概念物权、主体物权优于从属物权、新兴物权优于衰落物权的结果出来,而零物权法的“一票否决权法”则具有普遍性的指导意义。
将物权的确认、保护、利用与规范、调整、限制的鉴定模式变成逻辑物权法的推理模式,消除物权关系中一切不利因素的影响,往往能够做到化繁为简、化腐朽为神奇。
不动产的物权变动形式与动产的物权变动形式有所不同,尽管在程式上都是“设立、变更、转移、消灭”。物权法、不动产登记法要求不动产物权的取得以登记为准而生效,并不是说所有的不登记就没有法律效力。
如农村的承包土地使用权,这是法定的物权,倘若土地分配到户之后没有登记,则该农地使用权仍然有效。申言之,一般的善意取得、善意占有在承包地使用权上是不能随意设立的,因为承包权人的身份权、特别优先权需要特别保护。
又如购买商品房,有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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