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体化保护”的基本原则,第3条表示“坚持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第56条、第63条、第66条分别规定了国家、集体所有权的保护和私有财产的保护防火墙。
关于“国退民进”和“国进民退”,这是经济学家发明的理论,在社会上讨论了许多年,两者之间针锋相对闹哄哄得不可开交,两派之间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思想认识问题无法统一,这样就从焦点问题转化为难点问题。这是两个具有代表性的大难题,至于具体疑难问题就更多了。
物权法适用范围非常广泛,各种权利义务人都有自己的期望与要求,无论是宏观层面上或者微观层面上众说纷纭,处于“众口难调”的风口浪尖之上。有些是善意建议与批评的,部分被采纳,部分未被采纳;有些恶意指责与非议的,部分澄清了,部分没有澄清。岂止是民间如此,法律界和法学界也有同样的问题存在。某些思想认识问题统一了,另有一些未能统一或者无法统一。20多年来,都是这样走过来的。
物权立法,基本上算是开放立法、民主立法和科学立法的,但程度上仍然不及五四宪法那种非常开放、民主的程度。殊不知,新中国第一部宪法有1点5亿人(约占当时全国总人口的1\/4)参加草案的讨论,征集意见118万多条,这是制定物权法时所远远不能企及的大开放、大民主氛围。
那么,为什么制定物权法时会不如制定宪法那么热火朝天的呢?主要原因在于:
一是对于物权法的重要性和困难性认识不足。并没有发动全体公民来广泛讨论,认为这种民法很简单,很容易获得通过。
二是前三稿都在专家圈子里闭门造车。大多数人对于“物权法”不懂是一方面,而专家学者们忽视了某些利益群体的真实感受,忽视了集中大众智慧的益处。
三是当时社会上普遍存在仇富、仇腐和不公平现象。认为富人、坏人和其他不良分子会通过物权立法来洗白自己的非法财产,一些受社会排挤的下层人士和小产权房、业主等人也有很多怨言。
四是学术界的分歧。各派专家学者都有自己的一套主张,争论时互不相让,即使是同一派别中也有分歧,思想上更难以统一。
五是急功近利。主持和参与立法者的心态,是希望物权法早日完本通过,以便于完成任务。在13年的漫长等待中,昔日的媳妇快要熬成婆了,自然而然地暴露出“急功近利”的想法与做法。
物权立法之事是全国人民的一件大事,闭门立法和急功近利肯定
本章未完,请点击"下一页"继续阅读! 第2页 / 共19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