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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09章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957-2-3(第5节)

保法改进的方面很多,而依据“物尽其用”和“应保尽保”原则非常到位。对于普通物权部分的创新是是瘕瑜互见的,在基本权源法方面狠下了功夫,所有权的概念是完全正确的,用益物权的概念是基本正确的;然而,将土地承包权这种法定的物权也列举在用益物权系列,对于传统的用益物权对象产生了冲击力。

传统的土地租赁关系,一般不包括法定的地产权在内,而且是土地所有权人才有权出租土地。土地所有权人同样需要负责“皇粮国税”,不能享受免税待遇。那么,土地承包权人作为用益物权人,是依法分配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可以不经过土地所有权人的批准,也可以自主地出租农用土地,甚至不需要负责“皇粮国税”---享受免税待遇,还可以获得种田补贴费。由此可见,虽然土地承包权列入用益物权序列,比土地所有权要低一个物权等级,而对比之下,这种二级物权人比旧社会的一级物权人地主还要牛许多。

物权法采取实用主义的作法,于内容创新时忽略了物权法理,同时也反映了内容创新难的一面。客观上,土地承包权当然不是土地所有权,那也肯定不能放在“所有权”一编中,退而其次是只好凑合安排在“用益物权”一编中。安排是安排了,法理上确实难以解释土地承包权到底是个什么类型的物权。

地役权也是内容创新的对象之一,安排在物权法中很有必要。不过,安排在“用益物权”一编中同样也有一些别扭。反观绝大多数地役权,仅仅对于他人土地的占有权、使用权,不具备收益权,真正具备“用益物权”的只是少数。中国实行的是土地公有制,大多数地役权人取得的供役地是免费取得的,难以对供役地权利人收取费用,也不能独自出租他人的土地使用权。

究竟其实,绝大多数地役权不是“用益物权”(对他人土地上享有占有权、使用权和收益权),而是“用益权”(对他人土地上仅享有占有权、使用权)即占用权。物权法上只有“用益物权”的规定,却没有“用益权”的规定,前者是二级物权,后者是三级物权,两者之间显然是不在同一个档次上。

同样地,农民宅基地使用权,也是属于“用益权”,不属于“用益物权”,物权法却安排在“用益物权”一编中了。

我们承认“用益物权”是一种创新的概念与内容,客观上却需要准确的创新,不能无原则、无法理的创新。否则,这种创新是不完善的,会留下副作用的。

内容创新的难点很多,最大难点在于将物权法脱离未来“民法典”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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