见了巩献田(笔者注:最后一次是******委员长亲自接见)。2006年12月,在全国人大第七次审议《物权法》(草案)之前,巩献田再次提交了******《关于第六次审议后的〈物权法(草案)〉仍在五个重大原则问题上违反宪法必须认真修改的意见》,该******除巩献田外,还有各界178人签名。就在今年3月召开全国人大审议通过物权法期间,巩献田组织了3千多人签名,反对通过物权法。据说为保证物权法高票通过,在今年3月的人大会议期间,全人人大党组和各个代表团的党组召开会议作工作以保证物权法通过。(物权法的几个问题-湖北省国资委讲课课件。作者:ebaitiancms来源:http:\/\/\/)
2006年12月9日,巩献田再次向全国人大提交了《关于第六次审议后的〈物权法(草案)〉仍在五个重大原则问题上违反宪法必须认真修改的意见》的******,并向176位全国人大的常委寄出。但这次收效不大。
巩教授接受过很多公众媒体的采访,其中接受广州日报记者的采访,再次声明自己的立场观点与态度方法。他说,草案也与******委员长去年(2005年)9月26日关于进一步修改物权法草案所强调的原则精神相背离。******指出,修改物权法“要坚持从中国国情出发,立足于中国实际。法律是为经济基础服务的。我国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基础是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公有制,这与西方国家经济制度的基础是私有制有着根本的区别。制定我国的物权法,必须从中国国情出发,总结我国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实践经验,确立符合中国经济社会发展实际的物权法律制度。我们要借鉴国外物权法律制度中对我有益的东西,但绝不能照抄照搬。”
他说,为了维护的权威与尊严,真正做到“开门立法,民主立法,科学立法”,延长《物权法(草案)》的审议时间很有必要,在延长审议期间,应该继续倾听各方意见,开展广泛的讨论。
全国人大常委会应首先公布第六次审议修改后的草案全文,并对其中的重大问题向社会公众作出说明。包括:为什么不把宪法中关于社会主义的公共财产神圣不可侵犯的规定写入草案中?为什么把本应该由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行使的国家财产所有权,却规定为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甚至是事业、企业单位行使,从而使国有资产的流失开启门路?为什么对公民的私有财产的合法与非法的界限加以模糊化?为什么对于流失的公共财产,在追诉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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