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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丝园  加入书架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丝园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全文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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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13章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957-2-7(第5节)

民法学理论断言要隐藏所有制主体,根本没有考虑到法定的物权关系是不能随意隐藏的。容易隐藏的,应当是意定的物权关系对象,即一般流通领域中的财产关系对象。农村几亿农民的农用地使用权从哪里来到哪里去,物权的设立、变更、转移、消灭是个什么状况,物权的确认、保护、利用与规范、调整、限制应当怎么规定等等,这是物权法本职工作之所在,物权法有这样的内容丝毫也不奇怪。

物权法关于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规定,基本上是沿袭农村土地承包法的,其中也有一些新的规定。说到农村土地承包法,到底是公法还是民法呢?说它是民法,却相当于农村土地管理法,行政法即公法的色彩也相当浓厚;说它是公法,却完全是农民式的民法。总之,可以说它是半公法、半民法的一类特种法律。

既然如此,既然农村土地承包法可以搞成半公法、半民法的形态,那么,为什么物权法不能搞成半公法、半民法的形态呢?

每个国家的民法典中都有不动产登记法,从这个意义上说,也不见得是一种纯粹的民法。确切地说,完全是一种半公法、半民法的民法。这么说来,物权法只要存在不动产登记法的内容,必定是一种半公法、半民法的民法。

二则,发生了公法与私法概念性误判。

在法学界,划分一下公法与私法,不是不可以。问题在于,每个国家的国情不同,每个时期的法律关系有所调整,只能是恰到好处地运用这种概念,不能在这个问题搞形而上学和机械主义。

不过,有的专家学者以传统民法或者传统物权法学者自居,一律断定所有的民法都是私法,继而推定物权法中出现公法的内容“不合理”或者“不合法”。事实上,不是所有的民法一律是私法,某些民法形成半公法和半私法形态、或者部分地融入公法形态并不稀奇,尤其是经济基础公有制国家的情形更是如此。中国几千年来盛行公私法、民刑法诸法合一,近代以来进行改进是有必要的,但将公法与私法完全切割开来是不可能的,也是没有必要的。至于社会主义的物权法,公法与私法、民法与商法相融合不是坏事,完全是好事,否则就不符合中国的立法要求和立法标准了。

公法与私法,这是罗马法创导的分类方法,对于厘清不同性质的法律关系是很有必要的。这是为法律所保护的利益,或所调整的社会关系而作出的法律分类。早期的法律都是公私不分、民刑不分,诸法合一,后来发现有不便的地方,故法学家们对此进行了改进。

所谓公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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