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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丝园  加入书架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丝园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全文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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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14章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957-2-8(第2节)

的项目只有开头,没有见到详细内容与完美结尾。这是一种客观原因或者被动局面,当然还有主观原因或者尾巴局面。

对于第二种意见,事实上就是立法决策人所持立的折中主义的意见。既不接受第一种意见,也不赞成第三种意见,所选择的是中间道路。物权法简单地列举了国有资产的一些范围与项目,主要在于确认物权方面,至于保护物权的规定并不多见。民法室的工作人员分工明确,加上其中的焦点难点问题较多,于是就避难就易地简单立法了。此类人群中也存在几种意见,只不过是大同小异罢了。

应当说,立法决策人与立法参与人的作用是不一样的。立法机关将起草物权法的任务交给社科院、大专院校的专家学者之后,综合几个立法草案和广泛征求社会各界意见的基础上,进行取舍与确定。在提交全国人代会表决之前,会将一些有争议性和难度大的部分删除或者屏蔽掉。提交大会表决之前,有关部门的负责人简单地讲了关于平等保护和关于重点保护国有资产的问题,但没有具体说明为什么关于重点保护国有资产的份量那么少。

对于第三种意见,与第一种意见一样未形成气候。所不同的是,这种意见与第一种意见正好相反。认为物权法中不是不要保护国有资产的问题,而是需要与宪法和民法通则“社会主义的公共财产神圣不可侵犯”之类的规定相对应,倡议“保护公共财产应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等等。对于国有资产定义为重点保护、特殊保护、优先保护和永久性保护,当时主要从大家共认的立场观点方法来讲道理的。随着普法教育和法理研究的深入,一些深层次的法理逻辑被一一揭示出来了,更加符合理由充足律了。

按理说,物权法是民法,民法通则也是民法,既然民法通则第73条规定了“国家财产神圣不可侵犯,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侵占、哄抢、私分、截留、破坏”,那么,物权法也可以规定“国家财产神圣不可侵犯”或者“社会主义的公共财产神圣不可侵犯”之类的规定,可以说这是天经地义的内容。事实上,某些人以“平等保护”或者“市场经济”为名,否认在物权法中重点保护国有资产,影响到物权法的政治性、严谨性与科学性。

二则,物权法理解析。

倘若将物权法与民法通则作一个横向比较,不难看出,同是民法,前者的物权等级制度密如蛛网并非常明显:

(1)法定的权益优于意定的权益,公示生效的权益优于非公示生效或未生效的权益,物权优于债权,担保物权优于普通物权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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