并且愿意租赁地主田地30年的,到哪儿找去?再说,地主愿意把自己的土地租赁给他耕农长达30年吗?所以,一些好的法律、好的愿望当不切实际时,就成为布满灰尘的花瓶了。
中国物权法确立了平等保护规则,这符合绝大多数人的心理需求。但是,每个人要有心理准备,不能把这种规则到处乱用,不能提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和所有权绝对论的话。殊不知,每个人既是个体的人,又是“公民”的人和社会的人。在这个物权社会中,私有财产来源四通八达—条条道路通罗马,同时又布满了屏障与陷阱,所以小规则之上还有大规则、顺利之上还有不顺利的时候。
我们不妨换位思考一下:既然“平等保护”规则能够在物权法之矛盾统一体存在,那么“社会主义公共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原则同样能够在物权法之矛盾统一体存在。遗憾的是,物权法规定的是前者,却舍弃了后者。国家这么大,社会这么复杂,不产生什么矛盾是不可能的。人们就是在矛盾中生活着的,否认矛盾、回避矛盾都不是正确的态度,根本上与事无补。
既然宪法、民法通则上早已存在“社会主义公共财产神圣不可侵犯”的原则,已经确定为理顺所有制关系法的行为准则,实践证明这也是解决矛盾的有效工具或者钥匙,那么,在物权法中重申这样的原则是完全必要的。实际上,上述这两部法律同样重视平等保护规则,无论从身份立法或者行为立法上分析都概莫能外。
有专家学者质问,物权法光提倡平等保护,转而放弃公权神圣的原则,是否意味着承认私权神圣的理论呢?殊不知,私权神圣这种东西,不但在东方社会行不通,而且在西方世界也行不通了。宏观层面上,公共利益保护主义和国家利益中心论,这是世界潮流,任何人也否定不了的客观事物。比如说,国家因公共利益需要,可以征收、征用私人的财产,而私人却不能征收、征用国家的财产,这就是根本区别。
3、比较典型的问题
物权法客观存在多元化的法律关系与物权关系,国家、集体、私人和其他人的合法权益保护呈扇形分布,全国一盘棋、全法一盘棋是必须的。每种权利人需要各得其所,物权法也容不得私有财产保护一枝独放。与此同时,客观要求物权法越精密越好,抽象化的条款到头来只不过花拳绣腿。
物权法的几拨起草者在肯定物权法成就的同时,也感慨留下了很多遗憾。下面介绍几个事情让大家了解一下。
一则,关于公共利益的界定等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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