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绝对权和相对权就是其中的一种。一项权利可以相对于每一个人产生效力,即任何一个人都必须尊重此项权利。这种权利就是绝对权(absolutesRecht)。在另一方面,一项权利也有可能仅仅相对于某个特定的人产生效力。”]……
以上一些论述也基本在理。不过,国内外的专家学者长期以来的弊病与痼疾是微观物权法、微观债权法部分,担保的、制度的物权法或者债权法,以及物权关系、债权关系等宏观层面的,都不涉及到。应当明确理解的是,制度物权(债权)法优于担保物权(债权)法、普通物权(债权)法,担保物权(债权)法优于普通物权(债权)法,上位法优于下位法,上位权(关系)优于下位权(关系)。
担保物权体系中,担保物权的驱动作用大于担保债权的驱动作用,甚至可以认为“担保物权优于担保债权”。然而,就整体上说,担保物权与担保债权之间作了扁平化的处理,同时成立并同时消灭,于存续期间共同发挥作用。就是说,两者之间是“二位一体的”,得不出“担保物权是绝对权,担保债权是相对权”的结论来。尽管“担保物权优于担保债权”,毕竟担保物权是为担保债权服务的,显示出绝对中有相对,相对中有绝对,最后两者之间就基本扯平了。
制度物权体系中,制度物权的范围远远大于制度债权,某种程度上也表现出“制度物权优于制度债权”的一面。然而,在执行制度债权的时候,强制性程度却往往便利于强烈制度物权。制度物权有些抽象,重在物权价值,很多方面不容易计量经济价值。由于制度物权不是常规交易甚至于根本不交易的对象,其重大的绝对权也有被埋没的一面。制度债权容易计量经济价值,尽管比制度物权弱小一些,却因为强制性程度便利于强烈制度物权,弥补了自身的不足之处,实际绝对值和绝对水平可以与制度物权分庭抗礼。
通说理论体系中还有一个很大的弱点,就是静止地、孤立地、片面地看待物权与债权之间的关系。至于物权从哪里来到哪里去,债权从哪里来到哪里去,以及物权与债权之间是怎样的内在联系等,都没有涉及到。
2、奇特现象—物权不灭规律
关于“物权是一种绝对权”,需要从系统物权法角度来深入研究更加合理一些。
殊不知,比较之下,物权往往是长效的,债权往往是短效的;物权越是长效越好,越是能够体现出物的效用和物权的价值、物权关系的平整程度;债权越是短期越好,越是能够体现出债权的杠杆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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