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态关系与动态关系或者变态关系;(10)债权的内部关系与外部关系或者内外交叉的关系;(11)债权的及时清偿与延时清偿、惩罚与不惩罚关系;(12)债权的正相关与负相关、溢债权与亏债权、长债权与消债权关系;(13)债权的正能量与负能量关系;(14)债权的积极债权与消极债权关系;(15)债权的优先权、排他权、对世权、溯及权、请求权关系;(16)法定债权关系与意定债权关系;(17)成文法债权关系与习惯法债权关系:(18)公债关系与私债关系;(19)社会化与个体化的物权关系。
从民商法系划分,债权关系分为普通债权系与担保债权系。
前者是单一式债权关系,债权成立之后完全与物权关系进行了隔离,既不存在普通物权关系,也不存在担保物权关系;
后者是复合式债权关系,债权成立之后就隔离了普通物权关系,从此与担保物权关系发生结盟,利用担保物权关系强力规范与促进担保债权关系,在两种较高等级财产关系的双重作用之下,达到一个相对理想的新境界。
从行政法、行政经济法划分,债权关系分为私对公系、公对私系,属于特殊性、公益性、社会性或者国家性的债权关系。
前者是行政、司法等公权机关对于违反行政规定、违法犯罪分子作出的经济制裁而未执行到位所致。实际上此类债权关系的延续并不多见,尽管在日常生活中出现的较多,然而存续关系的可能性很小,整体上呈现“外大内小”和“威慑性、超强制性清债”的最奇怪现象。
后者是因为政府不作为、政府违背承诺产生的债权关系。与上一类债权关系相反的是,政府是债务人,公民是债权人。尽管如此,债权人总归是弱势者,债务人总归是强势者,债权人实现债权遇到了强大阻力,往往是维权之路漫长而曲折。越是经济秩序混乱、财政赤字和政府首脑腐败无能,此类债权关系就被破坏得越严重,债权人的日子越是难受得要命。在各类债权关系中,此类债权关系是风险最大的,主要表现在地方政府主导的征地、拆迁过程与执行中央社会福利政策时发生的严重违约现象;至于政府兑现国债过程中,那是最守信用的一种表现,在各类债权关系又是最好的一类。
债权关系的最大特点是,以钱为媒介组成的财产关系。于是其具有拜金性、通俗性、社会性、统一性、经济性、全趋利性、便利性、简约性、通达性和合同化、货币化、价值规律化甚至于电子平台化等特征。
债权关系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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