边不远处有口井,有地下水汩汩而抽。渔民为了向河上的养鱼场供水,就把井水引向这里,于是就满足了养鱼的需要。
现在,物权关系好比井水,债权关系好比河水。当事人把“井水”抽向“河水”,好像什么意义也没有,实则意义大得很。抽井水不是目的,而是一种手段,目前在于抽水养鱼、有水快流。
回顾众多的债权关系,无论是普通型、担保型的,无一例外地是从普通物权关系中裂变、嬗变而来的。没有普通物权关系,哪来什么债权关系?表面上,物权关系与债权关系是两个系统,毫不相干似的,实则关系大得很呢!
很多专家学者已经意识到“物权是一种绝对权,债权是一种相对权”,至于这绝对与相对之间的关系,鲜有人去追究。当然,哲学家们也会解释,绝对中可能发生相对,相对中可能发生绝对,这叫做一分为二地看问题。
1、理论动态
关于绝对权、相对权的学说,找法网无名氏2010-04-05《“物权属于绝对权”与“物权具有绝对性”的区别》的论述是:
[关于绝对权和相对权的划分,在许多著名学者的论著中均不难见到,例如:佟柔先生认为:“依据权利人可以对抗的义务人的范围,民事权利可以分为绝对权和相对权。绝对权是指义务人不确定、权利人无须通过义务人实施一定行为即可实现的权利,如所有权、人身权。由于绝对权的权利人可以向一切人主张权利,可以对抗他以外的任何人,因此又称为对世权。相对权是指义务人为特定人,权利人必须通过义务人实施一定行为才能实现的权利,如债权。由于相对权的权利人只能向特定的义务人主张权利,他对抗的是特定的义务人,因此又称为对人权。”]
[有学者认为:“私权以其效力所及之范围为标准而分类,可分为绝对权及相对权。绝对权者,对于一般人请求其不作为之权利也。举凡人格权、身份权、物权、准物权及元体财产权皆属之。有此权利者,得请求一般人不得侵害其权利,而其特色,则在义务人之不一定,与权利本质在于不行为。相对权者,对于特定人请求其为一定行为之权利也。例如债权是。有此权利者,不仅得请求特定人不侵害其权利,并得请求其为该权利内容之行为,而其特色,则在义务人为一定,与权利本质在请求为一定行为。虽然,在从来区别绝对权及相对权者,多谓绝对权乃一般人负有不得侵害其权利之义务之权利,故称前者为对世权,后者为对人权。不知纵属相对权,一般人亦负有不得侵害其权利之
本章未完,请点击"下一页"继续阅读! 第8页 / 共13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