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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27章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957-2-21(第8节)

执法制造口实,很容易滥用职权伤及无辜,而且对于整顿社会主义的经济秩序和发展民营企业都会起反作用。

第二,违反“物权至上主义”规则,将普通债权主导化,将担保物权边缘化,将担保债权边缘化,怎么不起副作用?

(1)概说

普通合同,就是与普通物权以及普通债权相联系的一类低级合同。有普通物权不一定导致普通债权的发生,但普通债权全部根源于普通物权。

普通物权关系,是最常见的一类物权关系。买卖、运输、加工、承揽、保管、租赁等活动中,合同双方当事人一手交钱、一手交货(物),或者以物易物,这样就形成了普通物权关系,主要是所有权关系、用益物权关系,还有其他的普通物权关系。

不动产和动产可以产生所有权,货币也可以产生特殊动产所有权。这实际上是两种所有权的交换,物的所有权主要是表示经济价值,钱的所有权主要是表示交换价值。人们所开展的经济活动和其他活动,以取得物权为目的,不是以取得债权为目的。

每个人都晓得要维持经济秩序,保护交易安全,公平合理地依法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但是,光有主观愿望,没有可靠的办法,往往是事与愿违、得不偿失或者事倍功半。正确处理合同关系、物权关系和债权关系,这是解决问题的中心环节,只要其中之一种关系没有处理好,所谓“保护交易安全”等愿望都是空话。

人世间,只有物权是永恒的,债权不是永恒的。即使是产生了债权,其发展趋势依然是“物权——债权——物权”,这是物权法理学上的否定之否定规律,谁也否认不了。

担保物权,从成立到保全、行使、实现,首先对普通债权进行改造,其次对担保债权发挥作用。从普通合同到担保合同,既有存续关系,又有拓展关系,当然拓展关系大于存续关系。理顺这些法律关系,一要认清事物发展的趋势,二要客观公正要评价各种事物在法律关系上的位置。

将普通债权主导化,就是拔高了普通合同和普通债权的法律地位,同时也贬低了担保合同和担保物权的法律地位。使得人们误认为“担保合同和担保物权是无关紧要的,普通合同和普通债权是第一要紧的”。本来担保物权已经走上正轨了,经过这么一折腾,整个合同关系、物权关系、债权关系全部颠倒、紊乱了,怎么样才能理顺法律关系呢?怎么不起副作用?

将担保物权边缘化,将担保债权边缘化,并将普通债权主导化,该提升法律关系的反而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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