置权来欺骗他人。如果中国敢于冒天下之大不韪,搞出一些不伦不类的担保物权来对付外国商人,外国商人肯定是不吃这一套的。在国际法律事务中,对于放之四海而皆准的抵押权、质权、留置权等担保物权相互“照抄照搬”,不是坏事,而是好事。
总之,通过以上简单的分析研究,完全可以看出两个方面的结论:
一是中国当代物权法在总则编、所有权编、用益物权编都体现了社会主义的特色,特定公有物权的原始状态、变更情势和限制条件等条分缕析,对于可交换与不可交换的物权进行了原则性界定,在继承发扬优良传统的基础上进行了大刀阔斧式的创新,符合新时代的新特点新要求,这是所有西方世界物权法编或者物权编中都没有体现出来的政治主张。民国政府物权编完全是照抄照搬西方世界的立法模式,而且中国当代物权法正好与他们这些是完全相反的。
关于所有权、用益物权概念的定义,是全世界所有物权法中最为准确的,代表了物权法世界的最高水平。物权的主体与客体相对全面,法定物权、制度物权部分和意定物权、扁平物权部分最为齐整,均为清晰可见。由微观物权世界进入到宏观物权世界是一个巨大的飞跃,法律救济的效力得以很大的提升,引领全国人民进入到一个崭新的物权新时代,当代宏观物权法的研究成果达到了世界的顶峰。
倘若中国当代物权法是完全照抄照搬西方世界的立法模式和民国政府物权编,绝对没有超水平的发挥,绝对不会有社会主义的特色与政治主张,绝对没有国家、集体这样的公共物权主体与特定物权类型出现,绝对不会把公法与私法、民法与商法有机地融为一体,绝对不会把土地所有权公有制写进物权法,绝对不能奠定社会主义基本的物权制度。
二是中国当代物权法中某些基本概念、法学原理是源于罗马法而优于罗马法,当然不唯源于、且优于民国政府物权编。据此进一步证明了“中国当代物权法照抄照搬民国政府物权编”的立论不能成立,其错误地混淆了现象与本质、原因与结果、继承传统与政治抄袭之间的区别,确实存在极左的倾向。
正确引用抵押权、质权、留置权等基本概念不能与“照抄照搬”划等号,否则就不知道担保物权是何物何权,就不能正确指导社会化的安全交易、物的利用与整顿经济秩序,同时也会挫伤一部分的生产经营积极性。市场经济条件下,社会各个阶层的矛盾激化到了一定程度,不光是国有资产流失非常严重,而且集体资产和广大弱势群众的财产损失也
本章未完,请点击"下一页"继续阅读! 第8页 / 共15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