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自己的合法权益,只能帮助权利人维护其合法权益。既然政府机关可以开动法治机器、利用各种法律资源极力维护本利益阶层的权益,那普通公民们为什么在很多时候维权之路是那样的坎坷与漫长?物权法规则如交通规则,不能认为谁的官大就可以违反规则。倘若执行交通规则的人带头违反这样的规则,那肯定是糟糕到顶了。
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问题,部门保护主义、地方保护主义、审批权帝国主义和官僚主义问题,这是长期存在的社会痼疾问题。那些蔑视法律的坏人,是对于各种各样法律的蔑视,不仅仅是对于物权法的蔑视。物权法是基本物权制度法,能够与上百法律和数以万计的行政法规、政策法规、地方法规、规章制度发生法律关系,所以蔑视物权法几乎相当于蔑视多种公法与私法、民法与商法。
某种意义上讲,关于实施物权法的焦点难点问题,就是关于整个物权法体系上的焦点难点问题,亦即代表了多种公法与私法、民法与商法之焦点难点问题。这么说来,本文和下文并没有偏离论文的主题。
物权法着重划分了不动产和动产两类财产权系列,界定了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和占有关系,提出了遵纪守法原则、平等保护原则、公共利益优先原则、公序良俗原则、诚实信用原则、权利不得滥用原则、睦邻友好原则、团结互助原则和其他的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不仅与民事诉讼法有很大的关系,而且与行政诉讼法甚至于与刑事诉讼法有一定程度上的联系。我们需要认真研究,物权法这样一些大好的原则、规矩是怎样被某些人毁损、破坏的,如何破解其中的焦点难点问题?
(2)某些地方政府官员是如何带头违反物权法规矩的
理论上或者说于多数情势下,物权法的对世效力、执行效力、救济效力还是相当出色的。然而,有相当一部分群众于现实生活中总是依赖于地方政府,只能俯首帖耳地听从政府官员的摆布,当政府官员滥用职权时,使得法律效力大打折扣。
有些时候带头违反物权法规矩的,恰恰是地方政府的某些官员,他们凭借优势地位与某些实权处心积虑地为本利益集团的同伙谋取不正当利益是一回事,而暗地里为自己腐化坠落开辟通道才是根本目的。本来地方政府应当对于社会公众少取多予的,反而多取少予甚至不予,把好端端的物权社会搞得乌烟瘴气的,导致部分领域民不聊生、民怨沸腾,竟然采取不正当手段阻止群众上访、上诉,强迫征地、血腥拆迁的悲剧到处重演,地方政府伙同地方国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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