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甚至于可塑性的。当公法与民法的原则精神契合在一起时,表现出相辅相成、优势互补的态势,两种法实行起来相当顺畅,法律关系双方当事人和第三人不容易发生纠纷,即使发生纠纷也容易进行正确处理。相反地,当公法与民法的原则精神出现裂缝时,表现出公法对民法、公权对民权的某种干预,导致在法律适用上由弹性法变成了刚性法,导致民权于自由度上受到较大程度的限制,民法的效力远远不及公法的效力。如抵押权在民法上可以树立绝对权威,一遇到目的指向不同的公法时就变得非常渺小。
本文遴选“民间借贷”、“非法集资”和“抵押权”几个热敏词,旨在告诫人们事物是如何发生变化的,外因是如何通过内因起作用的,应当以什么样的立场、观点、方法来正确对待这些焦点难点问题。
(1)关于民间借贷的源流
关于民间借贷,众所周知,它起源于几千年前的商品经济社会。人类社会从原始的狩猎社会进化到畜牧业社会,有了商品交换,有了货币,有了私人财产,就有了民间借贷。商品交换越活跃,民间借贷就越盛行;民间借贷越盛行,经济社会就越需要宽容,越渴望借贷自由。总之,对于民间借贷的限制领域,主要在于高利贷罪、逃避债务罪、诈骗罪,并没有安装什么“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非法集资罪”等罪名。
人类第一次大分工,是农业从畜牧业中分离出来,所交易农作物的品种、数量和参与交易的人数呈几何级暴增,不动产和动产的交易亦日益频繁,民间借贷潮流就开启了繁荣鼎盛时期。接着,人类第二次大分工,是手工业和大商业从农业中分离出来,日用品市场不断扩大,商品交易品种日益繁多,资金需求量呈滚雪球似的扩大,民间借贷规模又达到一个历史新阶段。人类第三次大分工,是资本主义工商业的迅猛发展,生产力水平大幅度提高,投资额度往往达到天文数字,即使是全国首富也患有资金饥渴症,民间借贷呈现多样化、规模化和社会化趋势。
民间借贷的借款人,大多数是无产者,部分是投资者或者商人,其中也不乏个别富有者。一般是为生活所迫或者为生意所需而冒险借债,真正以借钱为名义骗财的是极少数。反正有的人会于借钱之后还不上或者逾期还款的,也有故意抵赖与逃避债务的。各种各样出借人和借款人都有,各种各样原因与结果都有。
关于限制高利贷的法律规定,其实这不是社会主义国家的专利,只不过是限制程度和限制方法更加高明些而已。如《日本民法典》之“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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