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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37章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957-2-35(第6节)

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等近20部法律法规,在物权法颁布后的短短几年内如雨后春笋般涌现,就是受到物权法的启发或者指导下完成的新法。

其立法依据,完全是或者主要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的原则精神制定的。除《企业国有资产法》这样特别的公法之外,其他这些小法基本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以下简称《物权法》)的卫星法或者补充法,包括实体法和诉讼工具法在内。

《物权法》是后起之秀,众星捧月,鹤立鸡群,一鸣惊人,一花引来万花开。无论是对于众多民法或者部分公法都产生巨大影响,不仅充分发挥自己的带头作用,而且带动其他法律一起发挥集群作用。

首先,是其占领了民法的大量地盘,取代了《民法通则》的领主地位和《担保法》的参谋长席位。

近30多年来,《民法通则》于普法教育中享有至高无上的地位,《物权法》问世后即喧声夺人,凝聚力、影响力远远超过了《民法通则》。《物权法》之“担保物权编”对《担保法》进行了大幅度的修改补充,使得《担保法》退居二线,显示了强大的生命力。

其次,其法律地位或者风头甚至强于《土地管理法》、《房地产管理法》等公法。

很多法律法规的第一条开宗明义地声明“根据某某法制定本法”,都把《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排在《土地管理法》、《房地产管理法》等公法的前面,这叫“打破常规”,彰显了此法独特的魔力。

一般而论,公法的重要性强于民法,往往把公法排在前面、民法排在后面。后来凡是出现并列法律依据时,都往往把此民法即《物权法》排在前面、把该公法排在后面,这样的现象是绝无仅有的。

许多公法与民法、实体法与工具法,都不约而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来制定,而且排位总是靠前的。但是,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的唯一依据是“根据宪法,制定本法”(见第一条),并不把其他的法律法规作为依据。

(二)亮点团

1、概念

亮点团,亦即亮点簇、亮点面。是指多个亮点聚合在一起的大亮点,常常是由一个亮点触发了其他的亮点甚至一连串的亮点。它是亮点团的分子数,可以单独存在,也可以合并成立。

物权法亮点之多、密集性程度之高,这种奇特的幸福现象在民法中是绝无仅有的。

物权法豁达而敞亮的特征,物权人因此受益良多,幸福感、成就感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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