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因为他原报之价是一万元,银行只能收入某甲一万元,如果依租息计算,只该九千元,我们就认定某甲有意欺蒙政府,罚他一千元,银行中只收他八千元的存账。我们定出此种办法,地主呈报地价,自必非常审慎,绝不敢以少报多。
著者主张“全国土地,应一律由政府备价收买,不许私人占有”。向友人谈及,友人即说道:中国哪有这笔巨款来收买?我即把组织银行和集中全国金钱的办法说与他听,见得收买土地,不愁无款,听者每每驳我道:孙中山定的法子,是“照价抽税”和“照价收买”两种,你单取“照价收买”这一种,把“照价抽税”那一种抹杀了,把私人所有权完全夺去,与孙中山主义不合;并且投标竞佃之法,孙中山也莫有说过,施行起来,未免与他的办法冲突。我说道:我所说的,与孙中山主义并无不合,办法也无冲突。孙中山的办法是:“由地主呈报地价,政府照价抽税,将来地价增加之利益,全归公家,公家如要收买,照原报之价,给予地主。”照他这个办法,则是地主报价之时,所有权已经转移与公家去了,所以日后增加之利益,全归公有,收买之时,只照原价给予;如果地主的所有权,尚未消失,则增加之利益,应归地主所有,政府收买之时,当另行议价。我们因此知“照价抽税”和“照价收买”,只算是一个办法,并不是两个办法。孙中山本来想把全国土地,一律照价购归公有,因为无此巨款,才想出照价抽税的办法,先把所有权转移了,把地价确定了。暂不付价,等到随后有钱之时才付价,我们只要有款,早点付价,又何不可之有?
土地是公有物,应该归公,金钱是私人脑力体力掉换来的,应该归私。孙中山的民生主义,我可以替他下一条公例曰:“金钱可私有,土地不能私有。”因此之故,他才规定以金钱给地主,把土地收归公有,所以我主张全国土地一律由公家备价收买,与孙中山主义并无违反。至于我所说投标竞佃的法子,乃是照价收买时,一种补充办法,对于地主所报之价,予以一种测验,与孙中山的办法,丝毫没有冲突。
社会问题中,最难解决的,就是土地问题,我们只要把土地问题解决了,其余的就容易解决了,收买工厂、轮船和铁道等项,都是很容易的事,我主张解决社会问题的办法,可括为数语曰:“地球生产力和机器生产力,完全归公,脑力和体力,完全归私,使用机器的工业归公,不用机器的工业归私,大商业归公,小商业归私,贷款的利息,一半归公,一半归私。”如此办理,则个人主义和社会主义,两相调和,与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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