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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616章 利在后世(第2节)

与古人做交易,首先第一步,便是要找到质人。

“质人”其实是一个职业,他们相当于现代的市场管理者,负责处理西周官方的买卖。所谓“大市以质,小市以剂”,质人的业务除了小件物品,也包括牛马、田宅等大额交易,买卖的契约称为“质剂”,而借贷契约称为“傅别”。

西周政府设有“泉府”这一机构专门“掌以市之征布、敛市之不售、货之滞於民用者”,即负责控管国家税收、收购市上的滞销物资、收发贷款与利息,为需求者提供了一个相对安全的官方途径。

一般而言,西周政权的借贷形式分为“赊”和“贷”:“赊”主要针对祭祀、丧纪之事,只要求按期归还并不计利息;而“贷”专门针对劳动生产者,则需要计息。而事实上西周为了稳定民情、巩固政权,时常发放无息贷款于民,相当于一种救济与帮助,计息贷款是相对少的。

不过,若我们想借计息贷款的话,利息又怎么算呢?西周计息的首要考量是地域的远近程度,若住在城市中,国家征赋二十分之一,住在远郊则征赋十分之一,按距离增加由此类推年利率为百分之十至百分之二十不等,在现代基本上年利率超过两成便是高利贷了。

若古人不幸住在西周远郊地区,就相当于向周天子借高利贷了。然而这之于古代中国,两成的年息却仅仅是个开始。

春秋战国时期,随着金属货币的出现,古代高利贷也进入了民间。频繁的战争所带来的动乱、灾荒及诸国统治者横征暴敛的情况击垮了毫无抵御能力的平民百姓,借贷的需求高涨,而掌握大量财富的富商大贾及官僚等成了主要的放贷方。放贷主要有货币和谷物两种形式,谷物借贷利率“其出之中佰伍十也”,而有些地区更是高达百分之百的利率。

战争、灾荒等紧急情况下的借贷多为高昂的倍称之息,而直至政治相对稳定的汉代,高利贷问题始终没有得到缓解,汉代甚至出现了专门从事高利贷的商人集团——“子钱家”。显然,在上述局势下,借贷成了富商、地主等累积社会财富的重要手段,相反的是,无力偿还高利贷的平民百姓往往落得流离失所、家破人亡的困境。

为改变这样的局面,秦律中曾有服役以抵债的规定,平民百姓可通过抵押或是服役等方式还债。魏晋南北朝时,北魏也开始发布禁止收利过本的规定,而中国最早的抵押机构——质库也在此时随着佛教的盛行应运而生,质库通过抵押、放款、收息,暂缓了平民的经济压力。

相对于民间高利贷,显然质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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