那些他读法律类学位时,说到过千万遍、但打了二三十年官司从来没在这个角度用到过的话语,此刻居然变得如此鲜明。
要知道,杜丘明一辈子打官司,遇到最多的对物权/债权辨析的场合,无非也就是“一房二卖”这些经典模式了——A先跟B签买房合同、后跟C签买房合同。甚至钱都是B先打的,但偏偏A把房子过户给了C,那B就没办法了,只能认栽。B不可以强制要求把C的房子过户回来,只能接受问A要违约金这个求偿方式。
在房价暴涨的那些年,把物权绝对权和债权相对权演绎得淋漓尽致的,都是这些“一房二卖”,是这些具有不可替代性特定物的交易。
可是,在动产物权领域,尤其是在可量贩、可一般化、标准化的物的动产领域,这种法条几乎没被援引过。
说到底,房子具有唯一性,这套房子的户型、面积、位置,是独一无二的,被违约后,不可能拿到一套绝对一模一样的房子来偿债。
可是,苹果手机,电子产品,那是高度标准化、可量贩的。一台手机的物权被侵犯了,换一台一模一样的,甚至是新的,不就了事了么?
正是因为动产,尤其是电子产品类动产,其物权的可替代性很强,这块的研究、司法实践很空白,大家都没想过争物/债的差距。
但是,偏偏今天冯见雄争了,而且是用一种这么罕见刁钻、但偏偏很正当的角度。
换句话说,甚至苹果公司用那样一种假设的、极端的行为模式来解决问题,法理上来说都是比今天打这个官司更恰当的:比如,苹果公司希望马和纱停止侵权,事实上他们可以派个人把马和纱的手机砸了,然后恭恭敬敬让那人给马和纱赔钱,赔手机的物质损失。
然后,等马和纱拿着钱再去各种苹果渠道买IPHONE时,想办法无形封杀,不让马和纱买到(当然,马和纱还是可以买二手,找别的人身份出面代购,估计封不住)。如果苹果公司那么做,法律上倒是合理的。
可惜实现不了。
……
“拿着一台破手机,争‘物权绝对权、债权相对权’这口气?这冯见雄还真是能惹事儿啊。这种理由要不要采信呢?司法实践上,没有这方面的先例啊。”
王H法官陷入了深思。
他组织双方就法律适用展开了一些辩论,杜丘明和冯见雄自然是针锋相对,口若悬河,说到后面场内的记者们根本听不懂了,哪怕是法制版出身的。
王H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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