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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5 政治婚姻】(第5节)

宗之法”无上地位后,也同时拥有两大特质。

不甚合理、持续调整。必须指出的是,“祖宗之法”在“持续调整”的过程中,已经只是“形式继承”了。

同时,这个“持续调整”的过程,在洪武年间即已开始。

甚至于,作为制度总则的《皇明祖训》,也经历了从《祖训录》到《皇明祖训》的曲折变化。

朱元璋几乎是凭着一己之力,口含天宪,乾纲独断,创设了洪武制度。

这些制度反映了朱元璋本人的治国理念,却未必符合合理施政的需要,未必尽符合后来嗣君的统治。

朱元璋废丞相,实现他个人集中权力的愿望,却不能一个人负其繁重的政务,于是只能设立四辅官、大学士,以分担皇帝责任,而非权力。

到后代终于演化为内阁制,实现了对丞相制度的部分回转;朱元璋仿唐制,设卫所、军户,原意在确立军户、军屯制度,向府兵制回归。

然而,随着时间推移,卫所制破坏,征兵制衰落,募兵制成为实际上的明朝兵制;朱元璋将元朝粗朴的户籍分类制度严格化、规范化,增强国家对社会的控制,实现“一国之家长统治”的朱氏理想社会秩序。

不过明中期后,白银货币化、农产品商品化、国际贸易兴盛等新因素,使土地制度、人身依附关系都产生巨变,朱元璋设计的理想社会秩序,遂难以为继。

朱元璋在刑法上以猛治国,意图用重典求治,在他的继承人那里也不再继续推行。

而朱元璋自以为得计的宗藩制度,在他身后很快遭到完全破坏和全面修正,藩王不再享有护卫,经济待遇,人身自由亦遭遇极大限制。

《宗藩条例》不断修正,明末宗藩几乎可以入仕,洪武分封制已名存实亡。

故而,洪武制度虽然以《祖训》的形式固定下来成为“一元”,但其由于本身多有不合理之处,以及时代推移。

洪武制度本身经历了不停的调整和变迁,以至于面目全非、名存实亡。

洪武制度虽属“一元”,却蕴藏着丰富的取向,这是“多元”。

从“一元”到“多元”,是洪武制度后续命运的突破口。

洪武制度的终极走向同时,对洪武制度、尤其是《皇明祖训》名义和形式上的遵从和维持,保护了它的“一元”地位,维持了它的核心精神和宗旨的延续,绝不能因为“面目全非”和“名存实亡”而忽视乃至否认洪武制度对明代制度的奠基性质和深远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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