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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百七十五章 萌芽(第3节)

对官吏贩私茶,特作规定:“主吏私以官茶贸易及一贯五百者死,自后定法,务从减轻。”

“太平兴国二年(公元977年),主吏盗官茶贩鬻钱三贯以上,黥面送阙下。”

“淳化三年(公元992 年),论直十贯以上,黥面配本州牢城,巡防卒私贩茶,依本条加一等论。”

对销售与制造伪茶者,“一两杖一百,二十斤以上弃市。”

“对武装贩私茶等严重破坏榷茶法的犯罪行为,处以死刑凡结徒持杖易私茶,遇官司擒捕抵拒者,皆死。”

对能拿获私茶者,给予奖赏,告捕者“一斤以上赏钱三贯文,每一斤加三贯,至三十贯止。”

包括上面说过了,终宋一代,四川茶叶运销的法律规定主要有三种:通商法,茶马法,茶引法。

所谓的通商法,就是宋初,政府令“川峡诸川伪蜀政令有烦苛刻削害及民者,累诏禁止蠲除之”,明令罢去四川的榷茶法。

苏辙也曾说过:“五代之际,孟氏窃据蜀土,国用偏狭,始有榷茶之法,及艺祖平蜀之后,放罢一切横敛,茶遂无禁,民间便之。”

对此,《宋会要辑稿》则云:“川峡广南州军止以土产茶通商,别无茶法。”

《宋史-食货志》如是记载:“听民自买卖,禁其出境”,“听民自买卖”。

至于具体情况如何呢?

且看苏辙在《栾城集》里的记载,“邛,蜀,彭,汉,绵,雅,洋等州,兴元府三泉县人户,多以种茶为生。”

对此,吕陶在《净德集》中记载得更详细,“今川蜀茶园,本是百姓两税田地,不出五谷,只是种茶,……自来采茶货买,以充衣食,伏缘此茶本非官地所产,乃百姓己物”。

如税户党元吉“自来相承山坝茶园等业,……趁时采造茶货,遂日收来堋口,投场货卖,得钱收买粮食,……并输税免役等钱”。

税户牟元吉则“自来只是以佃食茶园为业,……指望四月小满前后,造作讫茶,得钱填还债利,并送纳诸般税赋”。

可见,茶园户无论是自耕还是佃耕,自己都可以处理茶叶,“乃百姓己物”,“采茶货卖,以充衣食”,“并送纳诸般税赋”。

正如《文献通考》所载:“民卖茶资衣食,与农夫业田无异。”

“禁其出境”所讲的是四川的茶叶只能在川峡境内“听民自买卖“,园户和商人不得擅自将茶叶输出川峡地区。

川茶若要外运,只能由官府经营或经官府许可的商人运输如淳化年间,茶园户出售粗茶,就是由官府许可的商人运输的,“客人兴贩雅州,名山,洋州,兴元府,大竹等处茶入秦风等路货卖者,并令出产州县出给长引,指定只得于熙,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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