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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百三十八章 大变革(第2节)

部州县,量地远近互分定,岁终巡遍”。

如江南东路,漕司置于建康府,宪司置于饶州,仓司置于池州,理宗时,救恤灾伤放税,真德秀即建议,将江南东路的州县分成若干小区,“建康府、太平州、广德军常(当)责之安抚转运司,宁国府、池徽州当责之提举司,饶信州、南康军当责之提刑司”。

由于一路的军政机构分散在数州,因此,有重大议案,就须诸司至1地会议。

如河东路提刑司在太原,哲宗时,毕仲游在与友人的书信中说:“比缘岁事,出至旁近郡,欲归而得漕台公移,会议役法,因径到上党,论有不决者,少为淹留。及归太原,始得所赐教翰。”

因此,宋代的路级政区与政府实际上是复式合议制的高层政区与政权机构。

与前此历朝单式一长制高层政区与政权机构迥异,是有宋一代在我国地方行政制度建设上的创新与贡献。

所以宋朝是以转运司为主体的地方行政体制。

因为宋代路级诸司之中,以一路首州知州兼任的帅司地位最为尊崇。

转运司次之,提点刑狱、提举常平又次之。

宋朝官职有职、官、差遣之别。

由于差遣为治内外之事的实职,故时人“以差遣要剧为贵途”。

至于唐代以来的职事官,宋时已蜕变为寄禄官、阶官,仅“以寓禄秩、叙位著”,故不为时人所重。因此,衡量路级诸司的地位,当以差遣高低为别。

宋朝差遣在长期的发展过程中,大抵已有条贯。

仁宗嘉祐时(1056年-1063年),司马光所上《十二等分职任差遣札子》,基本上反映了当时实际运作的情况。

他是这样划分的:“宰相第一,两府第二,两制以上第三,三司副使、知杂御史第四,三司判官、转运使第五,提点刑狱第六,知州第七,通判第八,知县第九,幕职第十,令录第十一,判司簿尉第十二。”

“其余文武职任差遣,并以此比类为十二等。若上等有阙,则于次等之中择才以补之。”

十二等差遣又可分为两个层次。

其中,知州军以下为常调差遣,而提点刑狱以上则为出常调差遣。

因此,转运使资序要比提点刑狱高。至于后出的提举常平则在提点刑狱之下,约与知州相当。

但是,北宋一路首州知州则不然,多由朝廷侍从乃至退位宰执等重臣充任。

对于帅臣的资序,范祖禹说得很清楚,他说:“将帅之选,多出于监司。”

“先自远路,渐擢至京东西、淮南,其资望最深、绩效尤著者,乃擢任陕西、河东、河北三路及成都路,自三路及成都召为三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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