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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83章 议会制雏形(第4节)

提出不信任案(需极高比例通过);拥有对官员的弹劾权(最终审判权归独立司法机构)。

4. 人事同意权:对首席执政(由皇帝从“议政院”推出的候选人中选择任命)及其主要阁员人选,拥有审议和同意权。

5. 预算审批权:审议和批准国家年度财政预算和决算,监督财政收支。

三、 与“虚君”及行政、司法之关系

李瑾进一步勾勒“议政院”在整个“虚君共和”框架中的位置:

• 与“虚君”关系:皇帝是“议政院”召开“大议”时的召集人和主持人(礼仪性),拥有对“议政院”通过的法律和重大决策的“颁布权”和有限的、程序性的“延迟否决权”(如可发回“议政院”重新审议一次,若“议政院”以更高比例再次通过,则必须颁布)。皇帝不参与日常议事,不介入具体辩论。

• 与“首席执政”(行政)关系:“首席执政”由皇帝根据“议政院”推出的候选人任命,对“议政院”负责。其施政纲领需获得“议政院”支持,重大政策需经“议政院”批准。“议政院”可通过不信任案迫使“首席执政”及其内阁辞职。行政与议政之间,形成一种责任与制衡关系。

• 与“大理寺”(司法)关系:司法独立。“议政院”制定的法律,是“大理寺”审判的依据。“议政院”无权干预具体案件审判,但对“大理寺”的法官任命有建议或同意权,并可对司法体系的整体运作进行监督。

四、 理想的光辉与现实的阴影

描绘着这幅“议会制”的蓝图,李瑾时而激动,时而蹙眉。他仿佛看到了一个不同于以往任何朝代的政治运作模式:权力在“祖制大法”的框架下,在皇帝(象征)、议政院(立法与监督)、首席执政(行政)、大理寺(司法)之间分配、制衡、流动。决策不再是君主一人之念,而是不同利益、不同专业、不同地域的代表经过辩论、妥协后的结果。虽然缓慢,可能充满争吵,但理论上更为稳健,更能避免致命的错误,也更能反映(至少是精英阶层和主要利益集团)的诉求。

然而,冰冷的现实感不断袭来。这蓝图建立在太多脆弱的假设之上:

• “祖制大法”从何而来?谁有权威制定这部根本大法,并能约束后世君主和“议政院”自身? 这几乎是一个“元规则”的难题,在君权神圣的时代,几乎无解。或许只能寄望于一位极度开明、有威望且自愿限制自身及后代权力的“立宪君主”出现,并与各方力量达成历史性的契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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