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中升华而成的限期实现的优先受偿权,也可以穿插并补充相关的制度物权内容,籍以增强物权法的系统性、强制性、实用性和专业性功能。在担保物权法中添加制度物权法的元素,是系统物权法、宏观物权法尤其是社会主义物权法的基本要求。
3.制度物权法
制度物权法,亦称行政干预型物权法。指规范社会主义基本物权制度和主导普通物权关系、担保物权关系的物权法。旨在以系统工程原理和一般均衡原理来统筹兼顾国家、集体、集合(混合)、私人和其他人的物权关系或者法锁关系,籍以平衡国家专权专利和放权让利的利益关系,具有政府干预性、政策协调性、纵横捭阖性、主导督导性和多种强制性手段并存的特征。擅长运用多种强制性甚至于高压手段来保护国家、集体、单位和自然人的合法权益。其是一种制度化、模式化、社会化、人性化、高端化和政策性、指令性、强制性、专项性、基本固定性的特种物权法。
第二,展现了21世纪中国的当代物权法特色。
21世纪中国的当代物权法,是在认真吸取古今中外物权法经验教训基础上形成的新型物权法。其坚持了正确的政治方向,符合中国的国情,尤其是在担保物权法法理技术上有所提高,在普通物权法方面增加了部分新内容。这是西方国家古典物权法和旧中国旧式物权法所不能比拟的新型物权法。
普通物权法的主要特色是所有权中心论。其是以不动产或者动产所有权等自物权为中心和以用益物权、用益权等他物权为主要配角的最普通的物权法。广泛适用于各种民事主体之财产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或者处分权的发现、发生、设立、确认、保护、限制、规范、调整、变更、转移与消灭或者整合、融合以至于回归,从法律关系到法锁关系、合同关系、物权关系、信托关系、对世关系和人事关系等,均表现出很普通、很平常并且是适用范围最广泛的普通物权法体系。
担保物权法的主要特色是所有权中心论。加入中国物权法,形成了民商合一型的新式物权法,给予中国物权法增添了不少份量,同时利用担保物权法也对中国担保法的相关内容进行了补充修改,法律与法锁的针对性与实用性更强。
制度物权法的主要特色是公共利益优先论,所有制制度是其主要内容,对普通、担保两大物权法系起统帅作用。制度物权法作为一条红线贯穿于普通、担保物权法之中,其立法目的在于坚持维护国家基本的经济制度,明确特种物的归属,发挥物的效用,保护权利人的物权,理顺特殊物权人与一般物权人之法律关系和法锁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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