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物权法规定为处分权;有二项权能的,如法国规定处分权、使用权,意大利规定使用权、处分权;有三项权能的,如日本规定使用权、收益权和处分权,台湾地区也是这样规定的,俄罗斯规定占有权、使用权和处分权三项;中国规定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和处分权四项权能。
本辞条中的所有权,一律采用权利人对物自主的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和处分权四项权能。
人类进入二十世纪以来,各国陆续地迈向了工业文明社会,地权形态发生了很大变化,物权的新品种层出不穷,公物权与私物权、有形物权与无形物权、物质物权与精神物权等物权出现了大混杂大融合的壮观局面,确认、保护和利用物权的对象十分广泛,这就决定了当代社会必须要构筑一整套科学、系统、完善的当代物权法。
二、比较优势
当代物权法与古典物权法的不同之处,主要包括以下几点。
第一,当代物权法基本形成宏观物权法。
当代物权法属于宏观物权法。一是以普通物权法和担保物权法为基础,并融入了制度物权法的部分内容,遂成为完整的物权法。二是将国家、集体、私人和其他人等全部物权主体纳入物权法规定之中,对他们的物权关系、法锁关系和法律关系进行统一规范与调整。三是物权的客体比较全面,突出了自然资源的特殊作用,一些重要的无形物和智慧物也列入其中,物的利用水平总体上得以提高。四是农村社会式物权法和城市社会式物权法同时并举,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建设用地使用权同时并举,并对于有偿使用和无偿使用的土地使用权进行了严格区分。六是制度物权法优于担保物权法和普通物权法的效力、担保物权法优于普通物权法的效力得以充分体现。
古典物权法全部为私法,极少涉及到公法,物权的主体和客体并不全面,光是私有制主体,为有形物不动产物权和动产物权两大类型,比较笼统。对于城市社会式物权法不太重视,一些农村社会式物权法成了死亡条款,如永佃权、永小作就是随着城市化和工业化社会的到来而名存实亡。
1.普通物权法
普通物权法,是一种规范所有权、用益物权等常规性物权的民事法律,一般不涉及到担保物权范畴,却可以穿插并补充相关的制度物权内容,籍以增强物权法的系统性、强制性、实用性功能。在普通物权法中添加制度物权法的元素,是系统物权法、宏观物权法尤其是社会主义物权法的基本要求。
2.担保物权法
担保物权法,是一种规范抵押权、质权、留置权等债权性物权的民事法律,一般是从普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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