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几种形式。以上定义涵盖物的主要内容,但不是全部内容。他们受历史、政治、法理学、法典体裁等方面的限制,对于物的分类非常古板与狭隘。这种学术思潮对于中国学术界也有一定的负面影响。
第二,所产生的物权关系不同。旧式民法中的物是作为民事主体的财产权和流通物来对待的,着重点在于物的利用和财产权的保护。新式物权法中的物不仅仅指流通物,很多不动产、动产的非流通物和知识产权之类的派生物也有新的规定,是在对于所有的物权主体与客体进行全面确认的基础上再进行物权划分、物的利用和物权的保护的。旧式民法中所规范与调整的是狭窄的物权关系,新式物权法所规范与调整的是宽广的物权关系。故他们对于物的概念持消极态度和粗浅的认识。
第三,所产生的法律关系不同。旧式民法中的物,作为狭窄的财产关系和物权关系对象,主要由私法来规范与调整,公法所占的内容偏小,很少有行政法、行政经济法之类的制度物权法内容,着重在于平衡民事活动中的法律关系。新式物权法中之物,作为宽广的法锁关系和物权关系对象,主要由公法来规范与调整,公法所占的内容较大,较多行政法、行政经济法之类的制度物权法内容,国家所有权与集体所有权份量大、权重也大,着重在于公私主体活动中的法律关系,对于民事主体之间的经济活动和生活活动也不含糊。
有的人认为,民法上的物与物理上的物有联系又有区别。物理学的物体、物质,是由物的自然属性决定的,而法律上的物不仅具有自然属性,而且还具有法律属性。不为物理学上的物,自不能成为法律上的物;但虽为物理学上的物,也并非法律上的物。该观点还认为,民法上的物只能存在于人身之外的物,而不是人身。现代法上人只能为主体,而不能为客体。不仅人身不能成为客体,人身上的某一部分不能成为客体,人身上的某一部分包括器官在未与人体脱离前也不能成为物。以人身上的某一器官为交易对象的,不受法律保护,法院不能强制执行。人身上的组成部分只有在与人体脱离后才可成为物。人死亡后已无生命,不为主体,因而尸体可成为物(录自“互动百科”《物》)。确切地说,这种旧观点似乎有一定的道理,但定义的外延似乎是不周延的。关键在于,要认识到物、物的主体与客体以及物权、物权关系等,有时候事情会起变化的。
首先是,物的认识与归属并不完全限于成文法。任何法律是不能包罗万象的,世界上的物可能有数百万种,成文法怎么可能全部规定到位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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