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破坏,也可以使用数十年至数百年。
3.物理异质性或自然构造特异性。不动产均具有一定的重力或者磁力、化学元素、面积、体积和位置上的差别,还有利用程度差异、权利差异和物权关系差异等。
4.数量有限性与难以再生性。虽然土地面积是广袤的和触手可及的,然而真正的有效供给量仍然是有限的。人口爆炸性增长而整个地球的土地面积是一定的,建设用地、农用地和荒地的供给总量及有效供给量难以满足人口增长、建设发展的客观要求。土地、河流等自然资源污染严重或者严重破坏后,就难以再生或者根本无法再生。
(二)不动产的社会特性
不动产的社会特性,是体现人们之间的社会关系、经济关系或者物权关系的特性。法律规范与调整的范围,是在尊重不动产自然特性的基础上再综合考量不动产的社会特性。
以土地为代表的不动产,社会总需求与社会总供给方面的宏观调控,公益的、共益的和私益的、他益的地产权的一般均衡,仅仅由普通物权法、担保物权法来规范与调整是远远不够的,很多时候需要由制度物权法来规范与调整。不动产极具独特的自然特性和社会特性,极具魅力的经济价值与物权价值,极具复杂的社会关系、经济关系或者物权关系,客观上需要一系列专门化的法律来进行统筹兼顾和严格规范。
1.用途特殊性与多样性。土地可以列为农用土地、建设用地和备用荒地,还可以列为公益土地、共益土地、私益土地、他益土地,还可以分为有偿使用土地和无偿划拨土地。其中,土地的公共特性或者共享权利的特性是主要的社会特性,在各类财产中最为出色。《全国土地分类(试行)》中分为一级、二级、****土地共168种,每一地种中也有多个用途。
2.社会供给的有限性。绝大多数土地是经过政府机构主导才供给社会的特定人员使用的,由于城乡土地的供应量不足,加上土地的沙漠化、贫瘠化、灾害化、荒芜化和污染化的不断发生,社会总供给不能满足社会的总需求。科学规划、合理利用土地,平衡建设用地与农用土地的用地矛盾,平衡各利益阶层之间的权利与义务关系,是长期一贯制的基本的国策和物权化方针。
3.物权受限性与物权交融性。以土地为基础的不动产,受法律限制条件最多并且是受限制程度最高的。基于土地资源共享及其公益性、共益性和地块衔接关联性考量,需要以各种政策物权或者制度物权来加以规范与调整,以便于运用系统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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