程原理和一般均衡原理来进行统筹兼顾。不动产具有经久耐用性、易识别性和不容易灭失性等特征,所有权成立后,根据具体情况选择性地设立用益物权、用益权、单一使用权、享用权,并且各级物权中亦可设立制度信托物权或者一般信托物权,从而实现不动产的合理利用和物权关系的纵横选择。
4.容易保值增值和复合不动产的特性。不动产有着良好的自然特性、物理特性、显形特性和经济特性、物权特性,很适合于投资、消费、收藏和保值增值。所谓保值增值,是从不动产的使用价值、利用价值、作用价值和物权价值的各个方面的价值来保值增值的,不是单纯地从经济价值来单方面衡量的。很多不动产实际上是双重不动产,房屋不动产和土地不动产往往是联系在一起的复合不动产,土地与地上的定着物、附着物、构建物和作物,形成了使用权与地上权、地表权、地下权、地役权等一整套权利,每一种权利都可以在一定的条件下保值增值。
5.弱窄的流通渠道特性。受制度物权法诸多条件限制和交换代价过高、难以变现、不可移动与区位固定、经久耐用、以租代售等条件影响,导致不动产的买卖流通渠道弱小狭窄。目前,商品房的流通渠道没有多少限制的,集资房、农民在宅基地上的自建房和公寓房、政府解困房等房屋的流通渠道受到限制,划拨地上的房屋、建筑物的流通也有一定程度上的限制。至于土地使用权的抵押、转让,受制度物权法限制的范围更加广泛。
6.价值量大与奇货可居。与一般物品相比,不动产不仅单价高,而且总价大。有时候,经过开发商的盘活,可以将不毛之地变成黄金宝地,甚至于炒作成寸土尺金。城乡土地开发利用大潮中,各地公开拍卖、出让的地王不断涌现,地方政府因此而获得非常可观的土地出让收入,但无疑大大加重了开发商和消费者的负担。
7.地方保护主义与长期保护。不动产的设立登记、变更登记和注销登记都在不动产的所在地登记机构进行,发生权属争议的仲裁、裁决也在不动产所在地的司法机构进行。总之,不动产权益的保护,按辖地实行地方保护主义程序。不动产的合法权益,很多是长期保护和永久性保护的,或者是不受或者少受诉讼时间限制的,这一点也与动产的法律保护有明显的差异。
二、其他类别的不动产
关于不动产的划分,各个国家是基本相同的,但也有例外情形。另外,在后现代社会中,可能存在一些特殊的不动产,往往有更高的物权价值或者文化价值,应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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