者自从2005年8月开始,就自发地全身心地投入到轰轰烈烈的全国讨论物权法的洪流中去,焚膏继晷废寝忘食一而继往地研讨物权法,由浅尝辄止到意味盎然,由不求甚解到精益求精,由单兵突进到全面突围,由感性认识到理性认识,书写了六百万字、一千多个物权名词。
这不是笔者个人偏好使然,而是物权法太深奥、太美妙、太给力、太有人情味了;这不是笔者个人心血来潮,一切创作灵感来源于生活、高于生活,是半个多世纪的人生体验与人生哲学指引我深刻剖析一切合理合法的物权形态;这不是笔者个人刻意标新立异,只因人世间的各种物权是相互联系、风云际会的,各种新生事物是层出不穷的,有条件反射就有感性认识和理性认识的升华;这不是笔者个人好高骛远,因为每个人从摇篮到坟墓都会被物权法锁套牢,且中国是全世界人口最多的国家、最大的社会主义国家和第三世界国家,中国亟待煅造世界上最科学最完善最精确的物权法!作为中国的公民,有权利也有义务为此尽一份力、争一份光!
物权法是民法典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大陆法系最具代表性的民法制度,它分为两大流派:一支是以1804年法兰西帝国出台的《法国民法典》中的散装物权法为代表,其渊源主要有:习惯法、罗马法、革命时期的王室法令和革命时期的立法。其中,以罗马法为主要来源确立的所有权制度、债的一般规则、各种契约和嫁妆制度等,结构和形式更是以罗马法中的《法学阶梯》为蓝本。因此,法国物权法可称之为“罗马式物权法”[1];
另一支是以1900年德意志帝国出台的《德国民法典》中的集装物权法为代表,其渊源主要有:1756年的《巴伐利亚马克希米里安民法典》、1794年的《普鲁士普通邦法》、1811年公布的《奥地利普通民法典》、1863年公布的《撒克逊民法》。其中,第二篇为物权法,包括所有权、时效、占用、抵押、地役权、用益权等。因此,德国物权法,可称之为“日耳曼式物权法”[2]。
物权法是以不动产或动产所有权为核心的分类财产权制度,因此,所有权是个纲,纲举目张。
不同国家不同的物权视角,对于所有权的定义是不一样的。其权能,有一项权能说、二项权能说、三项权能说和四项权能说等四种样式。德国物权法采纳一项权能说,即所有权人“随意处分其物”权(处分权);瑞士物权法也采纳一项权能说,即所有权人“对该物得自由处分”权(处分权)。法国物权法采纳二项权能说,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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