属和保护机制的综合型等级式财产法。
二、一般分类
1.传统物权法与当代物权法
新中国之物权法即当代物权法,是批判地师承德国物权法基础上推陈出新的产物。其与国民政府时期的社会制度不同,故亦称之为当代物权法。
传统的物权法,是18至20世纪出台的物权法。包括资本主义国家和社会主义国家在内,其主要特征是以“所有权中心论”并附加必要的限制性条件,设立综合型等级式财产法。其中,绝大多数社会主义国家明确规定土地所有权国有化,公物权具有绝对的地位与主要的内容;绝大多数资本主义国家仅规定私有物权,极少规定公有物权。
当代物权法,是21世纪初出台的物权法,指包括担保物权法和普通物权法在内、并融入了部分制度物权法的新型物权法。中国物权法就是属于这一类物权法。公物权与私物权齐名、先天物权与后天物权齐发、“所有权中心论”和“债权中心论”融为一法,部分地融入了“公共利益中心论”,旧物权主体客体与新物权主体客体各得其所、既有继承又有创新,形成了中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物权法。
2.本位物权法与变相物权法
物权法是等级森严的综合性财产法,比较晦涩难懂,但解决财产权纠纷比较独特,能够化腐朽为神奇。既然物权法一口咬定“物权法定”,那么法学家和权利人得了解什么是本位物权法、什么是变相物权法。
本位物权法,亦称专门物权法、明称物权法,是指白纸黑字地写在《物权法》上的一切物权对象、物权价值、物权规律和物权关系,厘清物权的原生、设立、变更、转移与消灭的所有脉络,从静态上或者动态上认识他们的本质特征。所谓物的判别、物权归属、物权法定和物权保护、物权调整等,首先是从本位物权法上来进行的。什么样的物和什么样的物权,可以从其中按图索骥,按部就班、快刀斩乱麻地解决各种物权关系。
如果《物权法》上没有的、或者不能成立的物权,一般可以依法进行适当的否决。但这也不是唯一的或者绝对可靠的办法。如果说,《物权法》上没有的、但有证据证实其他法律有的物权,法院应当支持这种可靠的认定。因为于诸多的财产法中隐含有一些《物权法》中没有规定到的物权,如按揭权、典当权或传贳权、收益租赁权、使用租赁权、居住权、分配权、消费权、财产信托权、知识产权和继承权等,这些存在于民商法上的物权没有收入《物权法》,但又是客观存在的物权
本章未完,请点击"下一页"继续阅读! 第3页 / 共5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