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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1章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27-1(第4节)

也是法律已经确定了的物权。

变相物权法,亦称扩展物权法,指未列入《物权法》之物权谱系之中、但确有物权法意义的法律。一般统称不动产、动产或者知识产权为“财产权”,运用合约关系、经济关系、货币关系、公私关系和经济价值、经济规律等要素来规范与调整产权关系,但只字不提“物权”两个字。最典型的例子,就是《担保法》及其司法解释原本是个债权法,其主要内容融入《物权法》后便成为“担保物权法”。《物权法》里的担保物权法部分有71条,而《担保法》有96条,《担保法司法解释》(旧版)有134条,两者相加,比担保物权法多出159条。如果机械地认为“物权法定”就是“由物权法来定”,很可能会出现偏差。

变相物权法中广泛存在着大量的债物权或物债权。可是,除了《物权法》提出“物权”的概念以外,其他的法律则不提“物权”,只提“财产权”。如夫妻财产分割权、继承权等是比较典型的物权。遇到这种情势就有些棘手,要与《物权法》对号入座有一定的困难。由此可见,单行法的“物权法”所承载的“物权法定”非常狭隘,根本不能全面完成任务。

3.高位物权法与低位物权法

物权有多个种类、多个等级。同理,物权法也有多个种类、多个等级,也有高低之分。

从中国物权法中可以看到,担保物权法的地位与效力明显高于普通物权法,尽管同样是民法。这是因为,普通物权法所规范的是普通债的法锁关系,债权人亦无优先受偿权;担保物权法所规范的是担保债的法锁关系,债权人一概设立了优先受偿权。尽管他们处于同一部《物权法》里,相比之下,担保物权法部分的地位高于普通物权法部分的地位,并且强制力、执行力、排他力、追及力等法律效力会更高一些。

制度物权法与担保物权法相比,制度物权法部分的地位高于担保物权法部分的地位,并且强制力、执行力等法律效力会更高一些。关于土地所有权二元化、合理界定与利用自然资源等大宗物权制度,在1982宪法中就已经确立了;关于土地、房屋等不动产的监管、登记、流转、转让与征收制度,从上世纪八十年代初就不断地增补与完善,各种型号的法高达300多部;由于公法的效力本身优于民商法的效力,某些行政法、部门法的法阶低于物权法、担保法等民商法,即使如此,并且优先力、强制力、执行力、排他力、追及力等法律效力会更高一些。

制度物权法不需要依照普通物权法、担保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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