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如何公开?能不能分级分类在互联网上公布单位与个人的不动产占有权利?网上公布与不公布利弊如何?
物权法第10条规定:“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办理。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统一登记的范围、登记机构和登记办法,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这为中国不动产登记的特征与原则,对于不动产登记机构调整和实行统一登记制度作出了原则同意规定。
二、不动产登记适度公开原则
不动产登记适度公开原则,指不动产登记资料的公开化公开、一般化公开和不公开的适度原则。基于不同类型的不动产和不同的不动产当事人考量,基于适当保护当事人的隐私权考量,需要对于不动产登记适度公开原则作一个全面的规范。
1.公开化公开原则
公开化公开原则,亦称信息化、网络化、社会化公开原则,是指某些特定的单位与个人的特定的不动产登记以后,为了加强公共财产监管、廉政建设和科学管理,应当实行制度化、民主化、透明化和一体化的不动产登记公开原则,实行全员、全过程、全方位、全要素公开的原则。
一般而论,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管理机构、广大群众,对于政府的不动产投资有监督权或者否决权,对于集体组织干部及其亲属的不动产投资有监督权或者否决权。因为集体组织干部对于集体的土地有统辖权,宅基地使用权有无偿取得的,有象征性有偿使用的,还有其他各种变通式取得的,现实中集体组织干部以权谋私,甚至于与登记管理人员沆瀣一气,侵占集体与他人宅基地或者自留地、耕地违规置办不动产现象相当严重而普遍。有的村干部拥有宅基地或者建设用地数百数千平方米,有的村干部拥有房屋数十套价值二三十亿元。他们的不动产,包括登记的和未登记的应当全部公开。
2.一般化公开适度原则
一般化公开适度原则,亦称半公开、关联公开、适当公开原则,是指一般的单位与个人一般的不动产登记以后,仅对于有产权关联、业务关联或者公事公办关联公开的原则,应当实行业务公开与个人隐秘相分离原则、当事人申请查询与登记机关相配合原则、未经权利人许可不得擅自公布原则、特事特办的适度原则。
官员申报自己与家庭的财产制度,是全世界最通行的廉政建设制度,从联合国秘书长到各国政要到各级官员,在就职前、履职中、卸职后均须向公众申报财产数额与财产来源,接受管理部门和广大群众的监督。多数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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