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行政法规对不动产统一登记的范围、登记机构和登记办法作出规定前,地方性法规可以依照本法有关规定作出规定。”这就意味着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还有些许的弹性余地。客观上东西部地区的土地资源拥有量和城镇化水平不尽相同,在合理利用上难以做到一刀切,最主要的是宅基地使用权的分配制度不能在全国完全统一。至于登记机构的合并和减免登记费用是容易做到的,登记范围与登记办法目前仍然有些需要研究和改进工作的方面。
笔者在物权法出台前曾经屡次向立法机关提出,要从宪法开始,对于全部的土地所有权二元化规定全部修正为一元化规定。土地所有权二元化本身是全世界最不合理的制度之一,产权不清、土地的四至不清,再登记也是糊涂账。
①杨立新:中国《物权法》的出台背景与规定的物权体系及重点规则。载《物权法名家讲座》第67页~78页。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8年4月第1版。
相关法律:《物权法》第10条。
相关名词:【不动产登记】【不动产登记制度立法总原则】
〖不动产登记立法总原则〗〖目前不动产登记制度立法形势〗〖不动产登记地方立法的依据〗〖不动产登记地方立法的一般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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